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陆颂雄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答复:
问题:
与修例风波有关的被捕人士自本年六月起累计高达数千人,当中部分人陆续被控相关罪行。上月四日一宗涉及五名被告人的案件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时,律政司检控同意书被发现把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姓名弄错,以及控罪的中英文版不一致,因此控方需撤回全部被告人的控罪。律政司其后对他们重新作出检控。关于律政司的检控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检控人员的出错影响到审讯程序的案件宗数,以及有关错误的详情;该等错误分别导致多少宗案件中止审讯、多少名被告人获当庭释放,以及多少名被定罪人士被判较轻刑罚;
(二)律政司有否对导致检控人员出错的原因进行检讨,以免再次出错;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涉事人员有否遭纪律处分;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为应付因处理修例风波相关案件而日趋繁重的检控工作,律政司有否研究增聘人手和加快检控工作的措施;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刑事司法过程包括调查、检控、辩护、审裁及惩处。检控人员的职责,属于刑事司法过程的主要一环。在执行检控工作时,检控人员务必遵守和维护法治,公正客观地协助法庭找出真相,依法秉行公义。专业、无私和独立地进行检控工作,是维护香港法治的关键。
《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的检控人员一直肩负起该条订下的宪制责任。
由律政司编订的《检控守则》为检控人员执行检控工作提供参考基准和指引,当中指出检控人员的责任,是以最高的专业标准处理刑事案件。根据《检控守则》第1.2段,检控人员不得受任何涉及调查、政治、传媒、社群或个人的利益或陈述的因素影响。作出检控与否的决定时,律政司必须就所得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客观和专业的分析,并按《检控守则》行事,不会因涉案者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有所不同。
律政司司长、刑事检控专员及刑事检控科团队在进行检控工作时,一贯秉持上述原则行事,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以维持司法公义。
就陆颂雄议员的具体提问,律政司现详细回复如下。
(一)律政司没有备存问题要求提供的数字。一般而言,律政司的检控人员进行所有检控工作时,包括处理检控文件,均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检控守则》下的相关指引专业地处理所有刑事案件。
就本年十一月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的一宗案件的处理情况,律政司在庭上已作出陈述,法庭亦已接纳律政司的解释。由于该案五名被告已随即被捕和被控,而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律政司不适宜作进一步评论。
(二)公务员事务局制订公务员工作表现管理制度,为监察和评估公务员的工作表现,提供正式机制。公务员的工作表现会如实、客观和全面地反映于其评核报告中。
公务员的行为、操守和表现如违反《公务员守则》或政府规例,其所属部门会按既定程序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如在调查後当局认为有证据显示有关公务员有不当行为或有公务员被法院裁定干犯刑事罪行,便会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谴责、严厉谴责、降级、迫令退休或革职等纪律处分。律政司的所有公务员,包括检控人员,亦受上述同一机制规限。
《检控守则》亦阐述了检控人员的角色及职务。律政司的检控人员一直按照相关原则履行检控职责,在任何时间皆秉持公正廉洁,谨慎从事,以最高标准来维持司法公义。
律政司非常注重检控人员的专业质素,并为检控人员提供持续进修培训。另外,律政司刑事检控科有既定程序,定时提醒所有检控人员需注意的事项。刑事检控科亦一直就刑事案件处理的方式或程序不时作出检讨和更新,务求完善检控工作。
(三)所有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由执法机关负责,执法机关有需要时才会交予律政司独立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无论任何时候,律政司都会竭尽所能,尽快为包括警方在内的执法机关提供法律意见。就每宗案件由展开调查至提出检控所需要的处理时间,须视乎多项因素而定,例如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所需的时间、证据的数量、案件性质及复杂程度等。
律政司刑事检控科现时有超过200名检控人员。刑事检控科一直设有一队检控人员专责处理有关“公众秩序活动”的案件,目的是保持处理的方法一致。鉴于最近有关“公众秩序活动”的案件增加,律政司亦安排了曾于该专责队伍工作过的同事协助参与检控决定的相关工作。在顾及刑事检控科整体运作需要的情况下,我们不排除在未来有需要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调动更多的人手处理相关案件。
律政司会继续与警方保持沟通,继续以公正不阿、有效快捷的方式执行检控工作。
多谢主席。
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