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香港作为国际仲裁枢钮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复:

问题:

  律政司的主要政策目标之一,是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尤其是国际仲裁枢钮)的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i)以香港为仲裁地、(ii)非以香港为仲裁地但在香港举行聆讯,以及(iii)只由仲裁机构的香港办事处提供秘书支援或服务的仲裁个案宗数分别为何;该等个案当中,有多少宗属国际性质;该等数字与新加坡的如何比较,以及有关差异的成因为何;

(二)过去五年,每年仲裁活动在香港的增加价值总额(包括衍生的)及其占法律界的本地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三)过去五年,每年仲裁活动带来多少公帑收入及其占政府该年经常性收入的百分比;及

(四)有否评估于上月订立的美国《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特别当中涉及制裁的措施)对香港作为国际仲裁枢钮的影响;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仲裁是经当事人同意的争议解决机制,其优点在于仲裁的保密性、仲裁程序奉行当事人自主原则、仲裁程序具有弹性,以及仲裁裁决可透过《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在超过160个该公约的缔约国执行。

  稳健的法律制度(包括完善的仲裁法律架构),有助各地吸引外来直接投资。就此,律政司近年的其中一个长期的主要政策目标,是致力发展和推动香港成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该目标与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及金融中心的地位相辅相成。为更全面推广香港的法律服务,律政司自二○一八年起增加“促成交易”为另一政策重点,着力提升香港作为交易及争议解决枢钮的地位。

  在“一国两制”下,香港在提供国际仲裁服务方面,享有独一无二的双重优势。

  第一,在《基本法》的宪制保障下,香港特区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及法治传统,以及独立的司法机构,并沿用国际商贸界较为熟悉的普通法制度。另外,香港拥有经验丰富的争议解决人才及争议解决文化。

  第二,国家支持香港发展为区内的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国家“十三.五”规划的港澳专章中,中央政府明确支持香港建设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同时,二○一九年二月公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及的发展重点包括将香港建设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并支持香港成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投资和商业争议的服务中心。因此,香港应抓紧“一带一路”倡议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所带来的机遇,不断提升其竞争力。

  就梁继昌议员提出的具体提问,律政司答复如下:

(一)至(三)基于下述一些特点,香港仲裁活动的公开资料和数据相当有限,律政司并没有问题(一)至(三)要求的官方数字:

(a)仲裁的特点在于其保密性,而为有效保障仲裁的保密性,《仲裁条例》(第609章)规定仲裁任何一方不得发表、披露或传达任何关乎仲裁程序及裁决的资料,除非各方另有协议、参与仲裁程序一方需要保障或体现其法律权益,或者在强制执行或质疑某项仲裁裁决时,当事人才可披露有关仲裁的资料。

(b)香港现行的《仲裁条例》(第609章)在二○一一年生效,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为基础,并取代旧有的《仲裁条例》(第341章),统一了本地仲裁及国际仲裁的法律框架。《仲裁条例》(第609章)生效後,香港与仲裁相关的法律框架再没有“本地仲裁”与“国际仲裁”在法定体制上的区别。

(c)仲裁程序可分为机构仲裁及临时仲裁两大类。机构仲裁程序由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一般而言,按进行管理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临时仲裁则完全由仲裁员和当事人“管理”,可以选用现成的仲裁规则(如《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由仲裁庭就案件的性质制定合适的规则。在临时仲裁中,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申请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则除当事人及仲裁庭成员外的第三者均不会知悉仲裁程序的进行。

  事实上,香港的仲裁发展早期以临时仲裁程序为主。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一九八五年成立之前,争议双方选择以香港作为仲裁地,绝大多数采用临时仲裁程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二○○八年九月才首次推出其《机构仲裁规则》。

(d)除了争议方对仲裁规则的自主外,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亦体现于争议方对仲裁员及代表的选择中。《仲裁条例》(第609章)没有就仲裁员及代表的专业资格作规定,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及代表,不一定由香港执业律师或大律师出任。事实上,各个业界的争议方可能因应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技术性,而考虑委任与案中争议点相关的专业人士出任仲裁员。

  我们留意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虽有公布其提供仲裁及争议解决服务的一些数据,但有关数据未能函盖所有香港仲裁个案,包括由其他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案件、临时仲裁案件、非以香港为仲裁地而仅在香港举行聆讯的案件等,故公布的数据只能有限度反映香港仲裁活动的情况。

  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公开资料,我们表列了过去五年(即二○一四至二○一八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案总量(包括仲裁、调解,以及功能变量名称争议案件)、仲裁受案量、国际仲裁案件(即其中至少一方为非香港当事人)占仲裁受案量的百分比、排名首五位当事人来自的国家或地区(除香港以外),以及仲裁案件总争议金额如下。
(数据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年度报告及统计数据中的公开数据)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尚未公布二○一九年的数据,但据律政司了解,该机构本年的仲裁个案数字对比去年有所增长。

  律政司关注邻近地区,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以及多个内地城市(例如上海、深圳)近年来致力提升国际仲裁服务,为香港带来严峻挑战。面对区内激烈的竞争,我们有迫切需要加强相关工作及政策措施,善用香港的固有优势,包括国家的“一带一路”倡议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为我们所带来的机遇,继续提升香港仲裁服务以至各争议解决服务选项的竞争力。

  律政司近年一直竭力推行多项措施,完善与仲裁有关的法律框架,吸引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在香港设立办事处,以及由香港主办与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相关的大型国际会议。于二○一九年初成立的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将继续统筹律政司内有关仲裁以及其他争议解决措施的推广工作。

  为应对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律政司近年不时对《仲裁条例》提出修订,以厘清知识产权争议可透过仲裁解决及厘清香港法律容许第三者资助仲裁,相关法律修订已分别于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初生效。

  此外,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四月签署了具开创性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保全安排》),《保全安排》已于十月一日生效。《保全安排》的签署是香港受惠于“一国两制”的重大突破,标志着香港成为全球首个和当前唯一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以确保仲裁程序能有效进行。本地业界反应十分正面,认为《保全安排》有助增加香港作为处理与内地有关争议的仲裁地的吸引力。

  根据律政司了解,已有适用于《保全安排》的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成功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而因应《保全安排》,国际商会已发布了实务指引,表示会将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个案交由位于香港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局亚洲事务办公室管理。律政司预期《保全安排》将会继续为香港仲裁及争议解决界带来更多拓展业务的机遇。

  除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外,律政司一直致力吸引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在香港设立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包括已在香港设立办公室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局的亚洲事务办公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香港仲裁中心,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香港仲裁中心。

  为了将香港打造成为国际能力建设枢钮,近年律政司成功与国际政府间及业界组织及/或本地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在香港合办多个大型国际会议及活动,例如于二○一八年九月适逢《纽约公约》签署60周年而举办的论坛、二○一九年二月的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议解决机制改革研讨会、二○一九年十一月的第三届贸法委亚太司法会议等。律政司亦正积极参与贸法委第三工作组,有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议解决机制改革的研究工作。以上措施将加深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界对国际法律议题的了解,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贡献,提升香港国际法律及仲裁服务的水平及国际地位。

  展望未来工作,律政司会继续积极推展新的政策措施,例如争取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在香港设立区域仲裁中心,期望可于二○二○年落实具体安排;另一方面,为向仲裁当事人提供更多弹性收费架构选项,法律改革委员会已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四)香港特区政府强烈反对《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法案》)成为美国法律。外交部早前已清楚表明,美方将《法案》签署成法,此举严重干预香港事务,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法案》引起的不确定性无可避免会影响国际投资者及企业对香港的信心。尽管如此,正如上文阐释,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一国两制”下依然稳健,律政司会继续与香港及国际社会沟通及合作,巩固各方对香港的法律制度及法治的信心,亦会致力推广香港的国际法律及仲裁服务。我们相信,长远而言,香港的固有优势以及香港争议解决服务受惠于“一带一路”倡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保全安排》等始创性的措施所带来的机遇,将有助香港的国际仲裁等争议解决服务持续发展。

2019年12月1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