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有关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七日)出席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後,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就(香港法例)第599章(《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最近有多项修订,社会上很多人都无所适从,无论是开铺或不开铺,哪些位置要开等。律政司在这方面提供的法律意见,会否不足够?或者解说方面不够清淅?

律政司司长:律政司包括我本人在内,非常愿意多向大家解说,相关的安排,若有重要的信息要讲解,我们仍会不断去做。就第599C章(《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至第599G章(《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组聚集)规例》)相关的情况,我本人和同事很愿意作出解释,但要在此强调一点,我们不能就某些已经发生的事情作出讨论,因为若事件需要交由律政司考虑是否检控时,我们不希望作出相关公众讨论。但就条文的理解、原则上的理解,我们是可以解释的。

记者:就“限聚令”,坊间有很多市民觉得除了在法律条文上有些不清淅的地方,有些地方在执行上亦有困难,亦有市民觉得部分条文在执行上严格来说是做不到的,律政司有何看法?有人认为政府太“离地”,似乎不太了解社会发生甚麽事,政府有何回应?另外亦想问,特首在Facebook 帖文指有立法会议员不在立法会的地方进行公务,以你理解这条法例,这位议员这样做是否有问题?有否触犯法例?

律政司司长:在政府订立第599C章至第599G章时,是就现时香港疫情的紧急情况、public health emergency(公共衞生紧急事态)的情况作出有关的决定,我们是按数据和医学上的资料作出相关的决定,有需要就不同情况订立一些条例。

关于第599G章,即禁止四个人以上在公众地方聚集的条例,我不会就具体发生了的事情作出任何意见。但我亦藉此机会向大家解释,这条例中有三个情况大家会触犯法律:第一是参加四人以上在公众地方的聚集,这个我们称为participate(参与);第二个情况是组织这些聚集,我们称为organise,亦有机会触犯法律;第三个情况,简单来说,你提供一个场所、knowingly allow(明知而容许)他人进行这个聚集,亦会触犯法律。

就这三个情况,根据第599G章条例,若在参与的情况下,相关执法部门可以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若他按照定额罚款通知书交付相关罚款,他已把其责任处理了,但若他不缴交的话,第599G章就执法情况和司法程序都写得很清楚。就我刚才说有关organise(组织)或knowingly allow(明知而容许)一些人在其场所进行超过四人的聚集,这样会触犯法律,马上可被检控,若被定罪的话,可被监禁六个月及罚款25,000元。

2020年4月7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