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律政司人员出版书籍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钧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律政司刑事检控科辖下一位检控官与一位私人执业大律师于二○一九年九月合作出版了一本法律普及书籍,教导少年读者如何“避开法律陷井,了解人权保障”。有法律界人士质疑,该书的部分内容以偏概全;例如,书中就有人在街上被警员截查并在身上搜获水果刀时会否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的解说过于简化。他们又质疑,该名检控官在书中阐述被捕者的权利,与他在律政司的职责存在严重利益或角色冲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律政司的人员在出版属法律范畴或包含个人法律观点的书籍前,须否向上级申请并获批准;若须,申请的手续、审批准则和审批人员的职级为何,以及申请人须否提交拟出版书籍的部分内容以供审阅;若然,须提交多少百分比的内容;

(二)现时有何机制处理律政司人员出版的书籍内容可能与其在律政司的工作构成利益或角色冲突的情况;

(三)根据律政司的纪录,过去十年,其人员曾经出版属法律范畴的书籍数目;当中(i)已获批准及(ii)未获所须批准下出版的书籍数目分别为何;律政司有否就后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律政司人员在未获所须批准的情况下出版与其工作存在利益或角色冲突的书籍会否遭到惩处;若会,有何罚则,以及过去十年有多少宗该等事件;及

(五)既然上述检控官于出版该书前已获刑事检控专员批准,为何律政司于上述报道出现後即把该检控官调离现行工作岗位;律政司有否汲取今次事件的经验,以及会否制订一套以更严谨程序审批类似个案的新机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会否及如何作出跟进?

答复:

主席:

​根据公务员事务局制订的《公务员守则》,公务员必须恪守廉洁守正的基本信念,确保公职与私人利益之间不会出现实际、观感上或潜在利益冲突。根据相关公务员规例,公务员如未获批准,不得用个人名义发表因公职而获得的资料,或传达给未获授权的人士,或私下制备副本。公务员从事任何有薪的外间工作,均须事先申请批准。以上原则适用于所有不同职系及职级的公务员,包括律政司的检控人员。

​律政司的检控人员一直恪守《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肩负起该条订下的宪制责任,并以公平、公正和高透明度的方式处理所有检控工作。律政司的检控人员进行所有检控工作时,均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检控守则》下的相关指引专业地处理所有刑事案件。

​《检控守则》阐述了检控人员的角色及职务。律政司的检控人员一直按照相关原则履行检控职责,在任何时间皆秉持公正廉洁,谨慎从事,以最高标准来维持司法公义。作为检控人员,他们须确保以个人身分所发表的意见,无碍他们以专业、不偏不倚的态度执行职务。就法律事宜而言,政府的律师应保持独立及公正,尤其日后有机会处理相关的案件。

​就张国钧议员的具体提问,律政司经咨询公务员事务局後回复如下:

(一)及(二)与其他公务员一样,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所属部门首长(即刑事检控专员)批准後,才可以个人名义担任外间工作(包括出版书刊),赚取任何酬劳,或接受任何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担任的受薪职位。

​在审核该等申请时,部门首长应考虑多项因素,包括有关人员拟担任的外间工作是否会(或看来会)与该员本身的政府雇员职务有冲突,以及拟担任的外间工作会否令政府感到尴尬。在批准相关申请时,部门首长可施加其认为合适的附带条件,例如申请人的外间工作一般会在办公时间以外进行以及不会使用政府资源等。

(三)及(四)一般而言,公务员的行为、操守和表现如违反《公务员守则》或政府规例,其所属部门会按既定程序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如在调查後当局认为有证据显示有关公务员有不当行为,便会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谴责、严厉谴责、降级、迫令退休或革职等纪律处分。所有公务员,包括律政司的检控人员,亦受上述同一机制规限。

​公务员若违反有关外间工作的规例,例如未得所属部门首长的书面许可而担任外间工作,会按上述机制遭受纪律处分。

​律政司正调查问题所提及的个案。至于其他个案,根据纪录,在过去十年,律政司共批准14位人员从事与出版属法律范畴的书刊的外间工作,其间并不知悉有违规情况。

(五)律政司一向非常注重检控人员的专业操守。如果发现司内人员有违规行为,律政司必定会严肃跟进,绝对不会容忍。

​律政司十分重视有关检控人员着作引起的相关事宜,并会按照内部既定程序严肃处理。

​为免外界有可能对相关检控官因其着作而产生他未能不偏不倚地履行职务的观感,因此有关人员不会处理涉及公众秩序活动的案件。

​一如以往,律政司会根据实际经验,在现行机制下审慎处理每宗有薪外间工作的申请,并按需要在批核过程中施加合适的附带条件,以确保相关外间工作不会和看来不会与申请人本身的职务出现利益或角色冲突。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