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议调高《致命意外条例》亲属丧亡之痛的赔偿款额

​律政司司长今日(五月十三日)向立法会作出预告,拟于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条例》)动议决议,把裁定给予亲属丧亡之痛损害赔偿法定款额(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增加至二十三万一千元。

​这次动议履行政府的承诺,把亲属丧亡之痛的赔偿款额上调以反映每两年一次经参考甲类消费物价指数的检讨结果。经上调的款额反映二○一八年三月至二○二○年三月期间的累计通胀影响。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条例》于一九八六年制定,容许为死者受养人的利益,就某人导致死者死亡的错误作为、疏忽或过失,向该人提出索偿诉讼。根据《条例》提出的诉讼,可申索项目包括第4(3)条所订明的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条例》第4(5)条则订明,立法会可藉决议更改有关款额。

​发言人说:“《条例》自制定以来,亲属丧亡之痛赔偿款额曾在一九九一年、一九九七年及二○一八年调整。现时款额订为二十二万元。”

​律政司已把这次双年检讨的结果和政府以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为参考的拟议调整款额,通知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保险业联会。

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