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记者会答问内容(附图/短片)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七月一日)下午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举行记者会。以下是记者会的答问内容:

   记者:市民想守法都要知道其定义如何,现在有两个比较大的争议,第一就是勾结境外势力下的让人憎恨政府和中央,其实何谓憎恨?今早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表示,若你散播一些“八三一太子站有人死亡”的信息,已经构成憎恨。可否界定一下何谓憎恨?第二就是有关严重干扰一些机构的运作,其实法律界,就算比较靠近政府的都有两个讲法,基本法委员会和行政会议成员,有些说“拉布”或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无法选出主席,不算干扰运作,可否界定到底何谓阻挠政府机构运作?有关立法会参选权,如果违反《国家安全法》便会丧失参选资格,但条例并无提及丧失资格多久,变相万一被裁定罪名成立,便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政司司长:第二十二条提及颠复国家政权罪,重点提及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即目的在于──颠复国家政权行为之一,才算犯罪。所以严重干扰、阻挠、破坏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其实需要理解刚才提及的前提,这样才会构成二十二条的罪行。

  至于有关勾结的罪行,要注意第二十九条,而不是单独看一点。第二十九条有两大类别,第二类别则分了两款。第一类就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情报;第二类是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等,与这些外国机构等串谋实施,而第二类的第二款就会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或境外机构、人员等的指使、控制、资助或其他形式支援实施以下行为。所以我们别只单独看后面是否构成憎恨那麽简单,而是要整个条文去看。若属前述情况,即是为外国偷窃,或请求外国资助你串谋做这些行为,才会构成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因为重点在此。至于是否构成憎恨,不能单独看,因为我们要整体去看,所有相关的说话或行为,要前前后后去看,而不能以单独一件事情,便作出结论。

  另外的问题应该涉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谈及丧失一些资格,我们要记住,现在我们谈及这四类罪行,都是非常、极之严重的罪行。就这些极之严重的罪行,第三十五条并无说明丧失资格多久,所以是否可以被看成终身的情况,我们要记住这是一个危害国家安全、分裂国家、颠复政权的恐怖活动,或勾结外国势力,都是涉及国家安全的事情,所以我们理解第三十五条的时候,都要注意主体是因为一些很严重的犯罪情况,才引致这个惩罚。

记者:特首,你好,想问三条问题。第一是条文第五十条提到驻港国安公署的人员是要守香港法律,但第六十条同时提到公署人员在依据《国安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会受到特区管辖,想问两个说法是否有所矛盾?是否代表国安公署的人员在执法时不需要受到你们管辖?以及有没有说明他们是甚麽特定行为之下才不受规管?第二想问参选权的问题,可否清楚说明让大家知道,在九月立法会选举时,是否如有参选人公开表明反对《国安法》,就不能够“入闸”参选?第三想问颠复国家政权的问题,刚刚也有问到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务就是犯法,是否代表日后如果有议员在立法会有“拉布”行为就会犯法?如何界定这些所谓的阻挠行为?谢谢。

行政长官:我尝试解答,接着请律政司司长回答。我相信接下来的时间,大家时常都会提出一些情境,然后要我们说明这个是不是犯法、那个是不是犯法。我想大家都知道,每个行为是否触犯法律,不是我们简单坐在这里,你形容一下,我们就可以告诉你;不过,我们尽量从立法的目的、原意或解释方面来回答。我要先就这个作一个注脚,我不想我们在这里是负责回答“犯法”、“不犯法”这样简单的问题。

  关于公署人员的管辖和权力,稍后请律政司司长说明。就参选权的问题,第一,大家都知道,在香港的选举法例当中,每位参选人有没有资格参选是清淅的;他能否参加一场选举,亦有选举主任作决定。当然他在提名时要作一个宣誓和申报,说明他会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然后由负责的选举主任(Returning Officer)来决定。如刚才所言,我不可能在这里简单地告诉你,他做了这些、说了这句说话,是否会失去他的参选资格,最重要的是要依法办理。接着的两条问题,我看看律政司司长可否以较笼统的方法解答。

   律政司司长:第五十条和第六十条其实是相辅相成的。第五十条很重要的一点,是(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要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要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这一点是很清楚在此注明。第六十条提及,(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并不等于不需依法,他仍需遵守法律,所以依法与否的重点是在第五十条。

记者:你好。我想问行政长官,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二十三周年时通过这条《香港国安法》,对于香港社会和未来发展有甚麽帮助?第二个问题想问,特区政府未来如何配合《香港国安法》令制度和法律更完善,包括向我们市民清淅解释一下当中条文的细则?第三个问题想问关于特区政府就《香港国安法》的规定,未来会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就这个委员会,行政长官将会怎样带领它,从而令《香港国安法》能更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多谢。

行政长官:三条题目。第一,我相信这工作并不是特别要配合今日回归二十三周年的日子,但当然这工作是在一个很紧迫的情况下进行。大家看到,我们亦多次强调,香港自从去年六月经历的暴乱,看到有外部势力的介入,亦看到有本地政客要求外国政府介入,而有些外国政府亦很乐意去介入,先后就着香港的问题在他们自己的国会做了一些法律,甚至威胁要制裁国家或制裁香港。在这种情况下,我或者套用一句说话就是“忍无可忍”,是要做一些行动、要很有决心去做这些行动。整个过程大家都看到,照我所理解,这种立法过程是属于很顶层的立法制度──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做一个《决定》,再授权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制定通过这法律,然后按《基本法》第十八条列入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实施──整个程序都是很严谨地进行,走完这个程序後便于昨日(六月三十日)通过。通过这条法律对香港未来发展的好处是多方面的。第一,无论是中央或者特区政府,我们无论面对多少困难、受到多少冲击,我们仍然深信“一国两制”是保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但这个制度是需要完善的,所以在这个时候,能够完善“一国两制”里最重要的一环,即是国家安全,当然对“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继续有效地走下去是非常关键。

  第二,通过了这条法律,我们相信可以令香港有机会由乱变治──我只可以说是有机会,因为我也听到有些人说他们会继续抗争,但这并不重要,因为有了法律後,我们会很坚定地执法。如果香港能够由过去一年多的乱变成治,好处就会很明显,尤其在疫情影响下,我们的经济、失业情况已经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所以有一个稳定环境,对于香港七百多万市民应该是一个大喜讯,当然特区政府亦会配合做很多刺激经济、改善民生的工作。

  第三方面,就是它给予我们一个契机,我们一定要在全社会推广宣传,更好地认识“一国两制”这个宪制秩序。这引伸到你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怎样去配合。我们的配合工作不单只是执法工作──当然执法工作是至为重要──如果大家去看看在《国家安全法》里关于职责的第一节,除了说要执行本法去防范、制止、惩治那四类危害国家的行为,至少有两条条款要我们做很多宣传、指导、监督、管理的工作,才能够令国家安全的概念在香港社会落地生根,令我们的学校、社会团体等各方面都能够更好地掌握;这亦应该是我在今日上午的演辞中提到,立法已做了,我们亦有能力执法,但如果要全港市民全心全意、自觉地去保护国家安全,其实还有大量的公众推广、教育宣传要做,这就是我们的配合工作。当然其他的执法工作,刚才保安局局长已说过了,我们亦会很支持在执法部门,特别在警务处成立国家安全处所需的配合工作。

  第四方面,很感谢中央对我们的高度信任,我们会在香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正如我刚才所说,这是一个很高层次的委员会;我作为这个委员会的主席,更要负担起最大的责任和任务,落实好《国家安全法》,亦会为此按照条例中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特别行政区怎样去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事宜,每年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我不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亦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所以提交报告和不断查看我们履行职责的情况,从而寻求改善,都是行政长官应该负起的责任。多谢。

记者:三位,你们好。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执法方面,在第四十三条第(七)款写到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一些相关资料的人,可以要求他们交出相关资料,换言之是否可以要求记者交出一些采访资料?如果记者访问一些被政府认为是提倡“港独”的人,传媒本身是否犯法?新闻界有没有一些抗辩的理由?第二个问题,警方现时在铜锣湾已拘捕三十人,指他们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指他们叫一些“港独”口号。如果是这样,其他口号例如“光复香港”、“五大诉求,缺一不可”这些又可不可以叫?是否只要政府认为会令市民憎恨政府的,就是违反《国安法》?最后一个问题,有很多市民和网民都问,去年香港社会有很多纷争,包括修例风波和疫情方面,很多人都会问其实究竟香港人做错了甚麽,香港会有林太你这位特首?你对于《港区国安法》在你任内颁布实施,你自己有甚麽感受?谢谢。

行政长官:我先答第三条问题,然后请保安局局长回答第一条,律政司司长可以回应第二条题目。

  我要回答的问题,其实我今早在特区政府成立二十三周年的七一酒会已经说过。我说今日是一个历史性的庆祝活动,因为在同一个月内──在二○二○年六月──我们先在本地立法通过了《国歌条例》,接着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亦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然后在香港公布实施。两个如此重要、可以完善“一国两制”,特别是“一国”方面的制度的法律,可以在本届政府任期,甚至在一个月内通过,我感到非常欣慰,亦对于很多支持这些工作的人士表示衷心感谢,其中原因当然包括在立法会审议一条如此简单尊重国歌的条例,用了十八个月,期间还发生了种种大家不想见到、甚至污蔑立法会这个庄严机构的行为。

  至于你说《国家安全法》为甚麽要由国家层面立法,这个我想大家亦心知肚明,尤其是有了《国歌条例》的前科,我们部分立法会议员公然说要立法会选不了内会主席,因为要“顶着恶法”、不准提上议程,这是大家有眼看到的事,不是我们在这里编造出来的事。

  “一国两制”实行了二十三年,我看到“一国两制”实践真的出现了问题,刚才我亦主动说了。你会说:特首自己说有问题,即自己做得不好?很多人都有责任,我们承认我们有做得不好的地方,然后去改善。我相信大家如果作为父母教导子女也是一样,有做得不好的地方,我们增强认知,我们改善。现时经过了这两项均与国家相关的条例的实施和有效执行,将令我们可以将“一国两制”的实践加以改善,令它可以长期贯彻准确地走下去,这是我的感受。

保安局局长:如果刚才的问题是说第四十三条(七),是说有合理理由怀疑,可以要求有关人士提供资料和物料,其实这条条款所说的是针对这四个罪行中所涉及的严重性,是导致我们可以引用例如现有法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中要求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涉嫌违反者提供、回答问题及提交资料的权力。简单来说,在现有法例即《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警方是可以经律政司批准之后,由律政司向法庭申请一些证人令或提供物料令,这里(七)就是针对将这个现有权力延伸到在《港区国家安全法》之下的四个行为和罪行,最主要就是这样,是一个现有权力的延伸。因为大家都知道现在(《港区国安法》)所订下的四类罪行都是严重罪行,大家都可以看到刑罚是很重,所以在执法的角度,很合逻辑是要将这个权力引用在新订立的四类罪行中。第二,关于不同类别的行为,现时例如香港和不同地区都发生,不论行为涉及甚麽,最主要的原则就是执法的警务人员如果合理相信对方违反了现在订立《港区国家安全法》的一些罪行,他就可以按这个法律去采取行动,去拘捕、调查、搜证,如果有足够证据会作出检控。这四个新罪行,我不需要在这里重复,因为法律条文已经刊宪、公布、生效。在决定是否有违反这些罪行,当然执法的警务人员是会按实际情况,凭他们的执法经验、观察而去采取按照法律要求他们采取的行动。

律政司司长:刚才这位记者提及关于逮捕了的人士,做法是逮捕人士後,执法机关会搜证,搜证后会把文件交给律政司,接着我们会根据相关的证据、法律、《检控守则》等作出检控或不检控的决定,按这正常机制去处理。你提及的一些口号等事宜,并不可以单单看到口号,就说他是否犯罪,因为会否违反任何法律,不是单看一样东西,而是看整件事,即是我们叫context(情境)、整个background(背景),要整体去看。我们要知道其行为,亦就着他的犯罪意图去理解究竟能否成立,譬如他所叫的口号,是否构成颠复政权的一个客观理解,继而我们也要看其行为及犯罪意图,他所叫的口号是否客观上其实大家都理解到、应该认知到,其实就是等于在叫“港独”。在这情况之下,我们再要看证据上能否证明相关的行为及犯罪意图。所以要整体来看。

记者:你好,想问李局长,想问就是在搜集情报上有说到窃听、监视又或者出搜查令等等这些方式,到底是甚麽罪行又或者涉及甚麽程度或甚麽情况才会用?第二个问题想问有些特定情况驻港国安公署会行使管辖权,我想问一些定义字眼,就是甚麽是特区政府很难处理或处理不到,到底哪些情况才是?以及在程序上到底是国安公署自己去行使管辖权,还是要由特区政府提请或呈请要求他们介入呢?谢谢。

保安局局长:关于截取通信,在《港区国安法》下所提及第四十三条(六),由行政长官批准去做截取通信,第一点我重复,这个做法很多西方国家现在都有这个做法,即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截取通信,是由行政机关去授权,之后去进行这个行动。在现在这个法例里,容许行政长官去按这个法律去授权,当然我们在说他(疑犯)违反了现有《港区国安法》里这四类罪行。如果我们有理由相信他违反,或我们去防御他干犯 《港区国安法》所说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就构成理由去向行政长官申请授权。

  第二,涉及第五十五条所说(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我相信是万中无一的情况。但简单来说,如果我们看电影,用我们一些幻想力,假设我发觉我们被人高度渗透,导致我对我们办案的人士都失去信心,那我相信这是其中一个我们觉得没能力处理的情况,但我不相信会发生,我相信这只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是万中无一。但我们要明白我们所要面对、针对的某一些单位,他们在情报工作、做颠复工作或渗透工作有丰富经验,这些亦在历史中看见,有时新闻都有报道,是可以做到一些我们平常想象不到的渗透工作,所以我们必须有这个高度警剔的心。

   行政长官:我在此补充,第五十五条的特定情形是有三个,三个中只要是其中一个,就已符合条件,但是有程序的。五十五条是说,去提出或你说的“提请”,是有两个机构──一个是特区政府;一个是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它们如果见到一些情形,认为符合这三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提出,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换句话说,并不存在我作为特区政府之首,我认为“是了,这情形是了”便将管辖权交予公署,亦不存在公署自己认为“到了,这个情形到了,是了”,它自己拿走管辖权;一定要上报中央人民政府,我相信这是制度上的保障。

  第二方面就是在我们这本小册子里──因为我都知道这是敏感问题,大家都会问──有一条题目,第四条,其实都是举了一些例子,当然这方面我们都是与中央有一定沟通。在甚麽特定情形下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这里说例如涉及外国一些机构和组织深度介入这些案件,或者国防、军事等复杂情况,以及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情况,仅仅特区的力量难以查清和办理。我刚才开宗明义说,我们现在处理是关于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不单只是香港自己内部问题,还有国际间非常复杂的形势问题,所以可能有些事根本超越了我们在香港看得到、见得到,或者可以处理得到的。在这条问题有一个部分,亦是最后一段,我们也说──特别是三种情形的第三种──当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你会问甚麽是重大现实威胁,这个很难客观在此定下来,但这个答法说给大家听,就是如果在这阶段已提出,中央同意了,这是特定情形须要转交管辖权给中央机关处理,便可以避免出现在《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就是如果危害国家情况去到很严峻,中央就要启动《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特区已进入紧急状态,届时中央政府可发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区实施。如果早些看到有情况严重影响国家,便用这个机制,避免一个更严厉的做法。刚才我留意到李家超局长说这些是万中无一;我也曾经用过一个词汇,不过我的说法是中央确保国家安全要做到万无一失。保留有这一种管辖就是可以确保万无一失,但我们相信它出现的机会是极小。

律政司司长:我想补充一点,刚才提到第四十三条,我们必须留意前言的写法,其实已写得很清楚:香港特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现行法律和以下措施。所以我们去理解时,亦要关注前言。

记者:首先想跟进刚才司长对于较早前第六十条的解释,你提及驻港公署人员是否需要依法的重点在第五十条。若公署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特区的法律,但第六十条则指他不受特区管辖,若有人觉得公署人员执行职务时,没有遵守香港的法律,若特区政府不去管辖,到底由谁去管辖?

  第二个问题,第四条列出一系列香港居民受保护的权利和自由,但第十四条提及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如果有市民觉得一些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影响到他们的权利和自由,而他们觉得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应该依法受到保障,他们可以如何找到一个制衡的机制,若他们不能透过司法复核去做的话?因为国家安全委员会,就算理论上层次再高,都应该是特区的机构,为何可以凌驾香港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律政司司长:第五十条很重要要留意的:“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要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所以希望请你就此理解到管辖的情况。至于你刚才提及的安排,就此全国性法律,大家要记住,这是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全国性法律,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公布实施,所以此法律的实际操作情况,我们要这样理解。

  另外,在人权保障上,其实相关保障在相关的法律中,我们要理解,在操作的时期,譬如在条文执行或检控的时候,要注意究竟有否违反相关的原则,而不是就此委员会内作出的一些决定,因为委员会的决定是在政策上的,而且这是一个维护国家安全的委员会,是在香港由行政长官领导的,相关政策有很多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务。而我们最初解释的时候,一直说国家安全是中央的事权,所以我们由此理解,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是不可以提请司法复核的,但在其他实际执法时,不一定是司法复核,但要经相关的司法程序处理。所以当中的平衡,要注意法律的本质和立法原意,以及各个不同机构或单位的工作。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英文部分。)

2020年7月1日(星期三)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中)今日(七月一日)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左)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右)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添马政府总部举行记者会。

行政长官举行记者会

行政长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附图/短片)

律政司司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保安局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