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六题︰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答复:

问题:

  《基本法》若干条文提及普通法,当中订明: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第八条)、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依照法律审判案件的参考(第八十四条),以及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第八十二条)。另一方面,按照《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安法》)已于上月三十日,加入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并在本港公布实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上述与普通法有关的《基本法》条文,是否适用于根据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包括《国安法》)提起的刑事诉讼;及

(二)律政司司长有何理据提出以下说法:“要求属全国性法律的《国安法》的法律条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实际的”?

答复:

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在五月二十八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决定》)。《决定》第六条授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在六月三十日全票通过,并于同日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经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区政府意见後,将《港区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继而由行政长官公布自同日晚上十一时起在特区实施。

  《港区国安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复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港区国安法》有六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以及附则;共六十六条。这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就毛孟静议员的具体提问,律政司现详细回复如下。

(一)《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该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第四十五条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外,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应当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处理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

  特区依据《港区国安法》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时,大致上都是沿用本地现行的法律及程序。当然,《港区国安法》就某些特别情况下的法律程序作出不同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因应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特殊性质,为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而必需作出的。

  《基本法》是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制定的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而《港区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决定》授权通过的专门为了建立健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全国性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列于附件三,并在特区公布实施。

  香港特区的本地法律有《基本法》第八条所指的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通过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根据该决定,部分原有条例和附属立法不被采用为特区法律。另外,本地法律也包括特区立法机关行使《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的立法权制定的法律。

  《港区国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如上所述,特区本地法律指《基本法》第八条提及的包括普通法的香港原有法律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按照《基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在特区法院审判案件时作为参考。《基本法》第八十二条有关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的条文仍然适用。

(二)《港区国安法》是一部独特和具开创性的全国性法律,因为它同时兼具了三大类法律,即设立相关负责机构的“组织法”、订定罪行和罚则的“实体法”,以及与执法、检控和审讯相关的“程序法”。《港区国安法》虽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但当中也兼顾了国家和特区两个法律制度的差异,不少条文都是为了处理好《港区国安法》与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这两大特色的共同目的就是要确保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能在特区切实有效执行。因此,并不可能要求《港区国安法》的法律条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

  多谢主席。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