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谘询文件(附图/短片)

  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出: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的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谘询文件,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

  小组委员会建议,应修订香港法律,准许律师就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亦邀请公众,对专业行为守则及附属法例应订立的适当保障措施发表意见。

  小组委员会联合主席张清明在记者会表示,作出建议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及推广香港作为主要仲裁服务中心,并让香港可在公平环境下,与其他容许某种形式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热门仲裁地竞争。

  谘询文件中,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指律师与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律师在案件成功时收取财务利益。该收费架构包括几种协议,即按条件收费协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以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张清明称按条件收费协议有两种。一种是「不成功、不收费」的安排,律师在法律程序过程中不收取费用,如当事人的案件成功,律师方获支付其一般费用,另加一笔额外收费。另一种是「不成功、低收费」的安排,律师在法律程序过程中按惯常收费率或折扣收费率收取费用,如当事人的案件成功,则加收成功收费。就这两种安排而言,成功收费指当事人同意只在案件成功时才向律师支付的额外费用,其数额可以是双方议定的固定金额,也可以按法律程序过程中所收取费用的某个百分比额外计算。

  至于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则是一种「不成功、不收费」的安排。如当事人的案件败诉,律师不收取费用。如当事人获得胜诉,根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律师的收费参照法律程序的结果计算,例如按所获判给或讨回的款额的某个百分比计算(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是一种「不成功、低收费」的安排。律师就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费用(一般按折扣收费率收取),并在当事人获得胜诉时另再收取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

  目前,在香港就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并不合法。不过,主要仲裁地均准许某种形式的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而当事人对此等安排的需求也很大并持续增加。

  张清明表示,小组委员会已检视现时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并认为需要进行改革。谘询文件载有小组委员会的改革建议,包括修订相关法律和规管架构的提议。

  她说小组委员会研究了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包括新加坡、英格兰及威尔斯、澳大利亚、中国内地及美国。小组委员会还参考了法改会先前在二○○三年至二○○七年间就法律程序(包括仲裁)引入按条件收费的研究,以及在二○一三年至二○一六年间有关第三者资助仲裁的研究。

  小组委员会除了建议应撤销对律师于仲裁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禁止规定外,也就按条件收费协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的个别机制应如何运作,作出建议。

  举例来说,小组委员会建议,应为按条件收费协议机制的成功收费设定上限,并为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机制与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机制的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设定上限。

  小组委员会亦邀请公众就多个方面提交意见书,例如应否对人身伤害申索作出与其他仲裁申索不同的处理,以及如引入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话,是否有额外类别的申索应采取与其他提交仲裁的申索不同的方式处理。

  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对谘询文件中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评论及建议。所有意见请于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或之前以邮递(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4楼)、传真(3918 4096)或电邮(hklrc@hkreform.gov.hk)送达法改会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秘书。

  公众人士可于法改会网站(www.hkreform.gov.hk)阅览谘询文件内容及摘要,亦可到上述地址向法改会秘书处索取谘询文件的文本。



2020年12月17日(星期四)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联合主席张清明(左二)、小组委员会成员卢君政博士(右二)、法改会秘书长尹平笑(左一)和小组委员会秘书冯淑芬(右一)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出席记者会,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谘询文件。

法改会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谘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