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检控程序的声明

  律政司今日(三月五日)发表以下声明指出检控程序的一般原则,声明并没有对尚在进行司法程序的案件加以评论:

  有关律政司昨日(三月四日)就保释决定提出的覆核申请,该案件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保释申请。终审法院在二月九日就如何适用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人士的保释申请已作出裁决。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条例》)第9H条,律政司司长可向法官(法官指上诉法庭法官、原讼法庭法官及原讼法庭暂委法官)申请覆核裁判官准予保释的决定;而《条例》第9J条指出,若裁判官拒绝准予某人保释,该人亦可向法官提出保释申请。

  按照《条例》第9I条,当律政司司长述明拟根据第9H条申请覆核裁判官准予保释的决定,则在律政司司长提出申请时,如获准保释的人士在场,裁判官须命令将该人羁留扣押并带到法官席前。

  一般而言,保释申请属内庭聆讯(公开),但报道保释法律程序时必须遵守《条例》第9P条。第9P条第(2)款列明保释法律程序的报道可载有:

(a)是该等法律程序的标的之人的姓名;
(b)是该等法律程序的标的之人所被控告的罪行;
(c)法庭的名称,以及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或法官的姓名(视属何情况而定);
(d)在保释法律程序中受聘的大律师及律师的姓名(如有的话);
(e)保释法律程序的结果及(如是该等法律程序的标的之人获准保释但须受第9D(2)条所指的任何条件规限)任何该等条件的详情;
(f)(凡保释法律程序被押后)押后至何日及何地。

  一般而言,被捕者被落案起诉和拘留后,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出席聆讯。审理的裁判官需要处理保释事宜和即将进行的诉讼程序。若被告人在同一宗案件被起诉,按程序必须由同一位裁判官审理。

  对于有人恶意攻击律政司依法执行的决定,律政司表示有关行径绝不能接受,同时亦提醒社会人士不适宜评论司法程序尚在进行的案件。

2021年3月5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