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书提供定罪理据

  就区域法院昨日裁定七名被告「组织一个未经批准集结」和「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名成立所引起的评论,律政司今日(四月二日)发出以下声明:

  基于回避待决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应评论司法程序尚在进行的案件。

  我们必须重申,所有检控决定均是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作出。《检控守则》明确指出检控人员不应受任何涉及政治、传媒或个人利益的因素影响。不论被告的政治理念或背景,律政司会以同等的尺度处理案件。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及在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提出及继续起诉。《基本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视《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但这些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是可受到限制,包括基于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过去多年,已提出通知的公众集会和游行一直和平有序地进行。

  令人遗憾的是,案件引来了一些基于政治理由而作出的无理批评。任何主张指「北京侵蚀香港自由」都是毫无理据,根据《基本法》,律政司独立地主管刑事检察的工作。

  判案书说明了定罪的理据,亦已上载至司法机构的网站(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671&currpage=T),给公众查阅。任何人都应该先阅读判案书,以消除对裁决的不必要误解。



2021年4月2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