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就《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附图/短片)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四月十三日)下午就《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举行记者会,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丶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丶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和署理律政专员(特别职务)梅基发亦有出席。以下是记者会答问内容:

记者:第一个问题,近日不少政府官员先後与各界持份者举行解说会,未来向普罗大众的解说工作有甚麽重点?第二个问题,立法会地区直选的10区划分是否改变了香港地区板块的运作?会否影响将来地区民政事务处的工作?对於区议会有甚麽影响?谢谢。

行政长官:我回答第一条问题,请曾局长或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解说分区直选划区的问题。在三月三十日後,各司局长马不停蹄地举办了超过100场——应是117场——座谈会,绝大部分都是与社会各界进行,有些则是内部的,因为公务员团队亦须要完全掌握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性。未来日子将进入第二阶段的解说,如果大家记得我在立法会说过,我们就完善选举制度的公众解说是非常重要,但要分阶段进行,因为每一阶段的解说重点不同。

  过去两星期的第一阶段解说是要向市民说明我们为何要做这项工作,中央为何要在国家层面透过全国人大作决定,然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基金法》附件一丶附件二,为我们完善选举制度。我感觉这两星期在这方面的解说是有成效的,现时普罗大众都认为过去几年所见的议会乱象是不应该继续,应该回复至理性丶互动的议会文化,让政府和议员可以多做实事,为市民解决多些社会及经济问题。

  今日起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的公众解说就是解说此条例草案。我刚才花了30分钟作第一次解说,我相信在未来的日子,我们无论在法案委员会,或透过传媒访问,或我们每位可以写网志丶文章,向大家介绍此条例草案。

  对於受影响的持份者,即其所属的界别分组或其功能组别改变了,我们更有责任向他们解释条例草案现时的安排是如何,这项工作仍然是交予司局长进行。我相信他们可能已在邀约相关界别,告诉他们其界别中有当然委员丶当然委员是由哪些机构组成丶界别有下列的合资格团体选民,诸如此类。这些工作会继续,一直到此条例草案通过为止,属於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的公众解说很实在,涉及公众人士要做的行为,就是选民登记。虽然我们延长了选民登记期至七月五日为止,但仍然要不断解说丶呼吁,或做一些更方便的安排,让市民记得在截止前登记成为选民。

  第四阶段是当第一场选举在九月进行时,因为今次多了议席,又多了界别,所以会有很多人从来未参选过,如何令他们在参选过程中了解香港的选举法例,尤其是有关贪污丶舞弊等行为的界线,我们到第四阶段会集中针对候选人或其团队——因参与选举亦有团队——进行公众解说。我们在每一阶段都会不遗馀力地进行公众解说的工作。

  我现在请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说明关於分区直选的划界会有何影响。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多谢行政长官。基本上,今次我们将全香港划为10个大选区,处理方法跟选举管理委员会划界时所考虑的原则是完全一样的,主要原则是不会割裂社区,亦会考虑人口基数,希望各个选区的人口分布较为平均。由於选举管理委员会进行划界牵涉公众谘询及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正如行政长官所介绍的选举时间表,实际上是做不到的。今次我们透过立法进行划分选区的工作时,我们是完全跟从选举管理委员会一贯的工作原则。大家有机会可参阅立法会资料文件的附件H,当中详列各个选区的分布,其实绝大部分的选区都不会超过该基准人口的五个百分点,基本上是非常贴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当然,这不会影响现在18区的民政事务处的工作。这18个行政区当中,只有三个因人口分布的问题而需要执行少许切割,分别是沙田丶元朗和黄大仙,其馀每一个行政区都没有进行切割。多谢行政长官。

记者:想问一条有关资审会的问题,他们的成员要来自《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官员,其实当中包括了警务处处长丶海关关长等这类纪律部队的首长。想问问他们这一类职级与资审会的权力是否相称?第二,会有社会人士加入这个资审会成为成员,是否由特首去委任,以及会根据甚麽原则邀请这些社会人士?第三,就是想问关於白票的规管,究竟具体的刑责是甚麽?执法的过程如何?谢谢。

行政长官:我先回答关於资审会的问题,有关於白票的问题,请律政司司长回答。我先说说资审会的成员,现时在条例草案的写法就是由行政长官委任一名主席,两至四名成员,无论主席和成员都须要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的主要官员。你是准确的,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任命的不单止是司局长的官员,亦包括了几位公务员的同事。你问到是否相称,因为资审会的其中一个功能是国安审查,它会看由国安委按警务处国家安全处进行的调查所提供的意见,从这个角度看,纪律部队首长完全有能力丶有资格做这个资格审查。你刚才提到的两位正正都是国安委的成员——警务处处长和海关关长。但这不代表他们一定会被委任,我们在法律上的写法是没有指定职位,即并不是by post。我相信每一任的行政长官都会看看当时的主要官员,无论从他们的工作范围,以至其他方面去考虑委任这些官员成为资审会的官方成员;我们现在亦乐意委任一些社会人士,即是非官方的成员。

  委任社会人士的原则,我觉得都好像一般委任重要委员会成员的原则——个人能力丶个人诚信。在这次的工作里获委任的社会人士的职责是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包括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所以他必定是一位爱国者,这是毫无疑问的。在香港要找符合我刚才所说条件的社会人士并不太难,我相信他们都是在社会上举足轻重丶德高望重,可以协助主要官员担任资审会的工作。我请律政司司长。

律政司司长:我们就着附件一和附件二里的要求,是需要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丶破坏选举的行为。刚刚这位记者问到的就是我们处理防止任何人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或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投一些总括而言称作废票丶无效的票,我们订下相关条例防止这些行为,这是希望不会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一个重点。至於公开活动亦有说明,其定义是向公众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讯,又或者是由公众观察到的一些行径和动作等,以及第三,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这些都属於公开活动。在考虑时,条例亦订明假若这名人士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话,都可以作为免责辩护。整体来说,我们的条例就是这样,防止任何人煽惑他人不投票,或者煽惑他人投废票丶白票等等。

记者:特首您好,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刚才您提到近期特区政府各司局密集举办了多场解说会,我们对此表示高度关注。您觉得这些密集的解说会在香港社会各界产生了甚麽影响?社会各界的反响又是如何?第二个问题我想请教特首,香港特区政府接下来会有哪些具体的规划来落实人大常委会的新修订呢?谢谢。

行政长官:感谢两个问题。首先,特区政府认为这次完善选举制度对香港未来的政治体制非常重要。虽然中央从国家层面已为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毕竟是在香港举行多场选举,所以如何让香港的市民了解丶支持选举制度的改善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首阶段的工作是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三月三十日通过修订的附件一丶附件二,安排一些司局长合共举办了超过110场座谈会,有的是内部举行,大部分是为社会各界举办的,首先要让他们认同为甚麽要做这件事。我也有出席部分的座谈会,基本上肯定丶认同要做这件事的反应很强烈,因为他们也经历丶看到了这几年香港立法会丶区议会的乱象,很多朋友都说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中央这次做了这个工作,他们都表示非常欣慰,亦非常感谢中央。

  在过程中,他们也有反映一些关注,我们也聆听了。今天公布的条例草案没有包括这两项内容,但我现在主动说,听了意见後我很愿意和乐意往後作修订以落实这两项内容:一是安排较长的时间来做选民登记,因为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改动毕竟比较大,所以应该保留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另外是他们觉得有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对的,但要是在香港比较复杂的政治环境,全是官员当主席和成员,公信力不太好,可能观感上也不太好。我肯定丶保证公务员或主要官员是非常公平公正,但我也同意往後要修订条例草案有关条文,让行政长官可以委任若干名社会人士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这些座谈会非常有积极性,整体反响很好。

  往後的工作进入第二阶段,就是本地立法工作。本地立法工作一般是在立法会进行,立法会将很快成立一个草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争取在五月底之前通过。但如我刚才说,要是香港市民不支持这个工作,通过条例也不是很有意义,所以我们会不断在社会作公众解说,也会有更多司局长拿着条例草案向某个有受影响的界别解释和介绍,这是第二阶段的工作。

  往後进入安排三场选举的阶段,按修订的条例草案,再加上这次提出完善香港的选举安排,如何进行三场选举以非常具体地落实中央这次完善选举制度的目标,未来一年的工作非常繁重,但我有信心我们应该可以不负使命,按时间表把三场选举都办好。

记者:特首,你好,想就白票和资审会方面问一些问题。第一,关於白票方面,其实投白票和投废票现时都没有刑责,将呼吁投白票和投废票变成罪行的话,究竟法律基础在哪里?可否说明投白票和投废票如何影响选举公平,有没有甚麽外国例子或事例可以支持,还是这只是政府为保住面子丶保住政改认受性的一个手段?第二,关於资审会方面,你刚才都有提出,为回应声音加入一些社会人士,但其实在资审会里不期然会接触一些关於国安委的资料,因为国安法亦有说明不能公开,那麽如何可以确保社会人士进资审会的安排,不会跟国安法有冲突?另外,想问关於主要官员方面,选举很快便会来临,你自己有没有一些资审会成员的人选?你挑选的准则是甚麽?会否按他们的官职或资历作决定,还是其实没有准则?

行政长官:我回答有关资审会的问题,请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或常任秘书长说说选举方面,因为关於香港的选举,他们两位比我更熟悉,现时在选举中有甚麽是舞弊丶非法的行为。

  没错,任何资审会的成员是有机会接触国安的资料,这亦是我最初建议应该由主要官员担任的原因。事实上,现时国安委也有很多位是主要官员。你可以说是听到社会意见,认为如果可以提升其公信力,让若干名有社会地位丶认受性高的人士加入资审会,可以令这工作做得更顺畅,我亦接受这意见。虽然现时草案没有此条文,不过日後如果在立法会的法案委员会的支持下,我们很愿意由政府提出一项委员会阶段的修订去做。物色这几位社会人士时,当然正正是由於刚才考虑到他们可能有机会接触到国安的资料,选人要选得很小心,而选人之前,这些人先要进行国安审查,即要先审查这些人,我们要全面信任他们能符合爱国者的要求。由於其他属於主要官员的资审会成员是由中央任命,所以我现时都不排除所选的几位社会人士,可能都要交由中央,就算不是任命,也是作备案。这备案的要求,大家都知道是很普遍的;在《基本法》中有几个地方也是须要备案的,以彰显其重要性。当然你说在国安委作了一个判断,出具意见时,是否不需要在意见书内将所有事情都说得那麽多,从而让资审会不会掌握得过多有关警务处在调查工作中的国安资料,这方面届时可以考虑。我觉得在香港要找到若干名很有公信力丶获中央信任丶亦愿意为特区担此重任的人士,应该没有问题,是可以找到的,这不是有很明显的冲突,不过在运作时要更小心处理。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多谢行政长官。关於这次修订本地法例,我们打算修改法例,禁止任何人组织丶或在公开活动中尝试煽动丶煽惑他人不投票丶投白票或废票。有关这个安排,我们在立法会的小组委员会上和向公众已提及,我们留意到社会上有些人企图作出这些行为,试图破坏选举,或者令选举公信力下降。针对这种行为,我们根据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我们要采取措施,依法规管这些操纵丶破坏(选举)的行为,所以我们有这样的安排。这并不是我们对选举或者投票情况没有信心。因应社会上出现这样(尝试破坏选举)的情况,有人尝试作出煽惑行为,所以我们针对性作出法例修订,确保选举不会被操纵或破坏。

律政司司长:我补充一句,刚才问到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的票或废票,刑罚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三年。我也想再补充一点,我们作为一个公民,有责任及权利投票,这是第一点,所以我必须呼吁大家要参与选举和投票。第二点,在考虑这次工作时,刚才提到的附件一丶附件二,需要香港特区去做一些措施,依法规管那些操纵及破坏选举的行为,在《311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及人大常委修订的附件一丶附件二也交付我们这个很重要的责任,整体而言,我们要知道《311决定》的整个目的,是希望我们完善选举制度,在宪制层面要这样去看。第三点,香港一向以来在法律原则上,都要确保选举公平丶公开丶诚实地进行,以及选举没有舞弊或非法的行为,现时我们有一定的法律处理相关的事情。但正如刚才局长所说,每当见到有一些会破坏选举的特别情况,不仅人大常委修订的附件一丶附件二明确给予我们责任要处理,即使作为特区政府见到这些情况,也需要采取立法工作,确保选举可以公平丶公开丶诚实进行,令所有人都可以行使其公民权利。我希望大家关注这几点。谢谢。

记者:林太,你好。首先想问有关投白票的犯法行为,可否解释何谓公开活动?如果有一个网民或市民在社交网站呼吁朋友或家人在选举时不要投票,会否构成犯法行为?第二个问题,刚才你提到特首在竞逐连任时应避席资审会的会议,为何此安排是以口述形式而不是写入条例当中?你会否认为特首在竞逐连任时应要辞任国安委和资审会这两个可能潜在利益冲突的岗位?

行政长官:我回答第二条题目,律政司司长稍後可以说说——其实刚刚已说过何谓公开活动,在法律上已写得清楚。我刚才已解释,其实这是多走一步去消除可能会有的观感,特别是涉及行政长官在一场行政长官的选举。我们对於申报利益的制度有充分的信任;事实上,正如我所说,作为行政长官,我每日都会看看桌上需要处理的事情有没有利益冲突,我在行政会议如是丶每年作授勋的决定亦如是。如果说要抹去行政长官的宪制职能,纯粹因为担心有人说存在利益冲突或观感不好,我认为这不符合对行政长官问责的要求。行政长官每日需要做很多重要的决定,我们要相信制度——第一,有利益申报制度;行政长官并不是独断独行丶一人做事,国安委有很多成员,还有国安顾问在其中;资审委亦没有行政长官作为主席或成员。我在此刻担任行政长官处理这条条例,我立此存照,说清楚我认为在利益申报上,为了让这条条例可以得到社会上更大的认同,我是提出了这件事。这亦不是在以往没有做过的,有时候立法会要我们作一些承诺和表态,但不至於要写在法律中,因为很多事写在法律後可能会带来一些现时看不到的问题,所以选择了用这个方法去处理。我不认为若现任行政长官要参选——以往亦曾有两位在任行政长官参选——要完全解除他们的职务,不能做这些丶不能做那些,对香港未必是好的安排。这亦都是法律容许的,其他主要官员参选行政长官时要辞职——我亦曾经辞任政务司司长参选——但如果现任行政长官按《基本法》争取参选下一届行政长官,他可以继续担任行政长官的职务,但当然要公私分明,不可以利用公职丶时间和资源做选举工程。

律政司司长:我稍作补充。在现时的法律里,我们是普通法的地方,有相关法律可以处理到刚刚提到的情况,所以不一定所有东西都要写在成文法里,我们有案例的法律。第二点,你问到关於公开活动,法例已清楚写出如何定义「公开活动」。第一是进行相关活动的人士,无论他是否在公众地方,都可以符合进行公开活动这一点。然後再分为三个情况,第一个是向公众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讯,包括讲话或者是播放影片,又或是其他经记录的材料,例如你提到的电邮也是一个经记录的材料。第二个是可以由公众观察到的行径,举个例子,有人在自己家中的窗外挂上一个很大的条文去煽惑他人不投票或者投废票,因为这是一个公众可以观察到的情况,任何行径亦包括动作丶姿势丶手势和穿戴或展示衣服丶标志丶旗帜丶标记或徽章等,所以这是第二个情况。第三个是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例如用电子形式的话,这是一定可以符合到的。我要重点说明的就是这几点。

记者:想问政府会否将最终选民投白票或者投票率的高低——这当然是与早前的一些选举作比较——视为民意的指标?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就是想问政府的条例草案现在可以看到一些有权选选委的团体都是以建制背景为主,例如社福界。在选委的代表性和均衡参与的程度,特首认为是否足够?

行政长官:每一场公共选举有多少选民出来投票是受很多因素影响,不应该简易地认为投票率高就是一场公平丶公正或是成功的选举。事实上甚麽是成功的选举是因人而异。如果是候选人,他能够当选就是成功的选举。作为鼓励市民行使公民权利,关心香港社会丶关心政治体制丶关心有些甚麽质素的人进入议会,或者甚至担任行政长官,行使他们在《基本法》之下受到保障的选举权出来投票是应该的,亦是基於这个原因,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每一次去到公共选举都会做大量的宣传,鼓励大家行使你的公民权去投票。在今次的情况,第一,现在言之尚早;第二,正如我所说,未来选举的背景仍然是经过了一年多的疫情,这个或许亦是很主导的因素--究竟那时候的选举情况丶投票日的安排是如何,所以并不适宜现在去说要有多高的投票率,这才算是一套完善的制度。现时我们所说的是一套制度的完善,亦不是说一场的选举或者一轮的选举,而是令到香港可以长治久安的制度。

  这亦带我回答你第二条的题目。香港要长治久安,香港的政治体制必须要符合「一国两制」,所以要求参选人或者当选就任的人是爱国者,而「爱国者」的要求亦不是过份——已经说过很多次——就是支持丶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做伤害国家丶危害国家安全丶主权丶发展利益的事情。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只是要求参与人士是属於爱国者,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如果你问我一个这麽实在的问题,是代表性或者我们称为「广泛代表性」,又或者是「均衡参与」,又或是「整体利益」这几个指标,我很有信心地说,现时这一套制度中,这些指明的团体丶这些组成的板块是可以符合这些目的。简单来说,在一个界别,如果这个界别分组30个席位全部都是同一个看法的人,亦未必反映在这个界别里对於社会的参与度丶或者它是否一个有份量的机构丶或者他的经验,我觉得今日这种有均衡参与下出来的委员是与该界别有紧密联系,甚至是要有一段时间持续运作,譬如有一个三年的要求,是更能够彰显到这个要求,不能够简单地以建制或者非建制来看这次我们界定成为选举委员会委员或选民的团体。

记者:第一条问题,修改後的地区直选是否可以百分之百保障所有参选和当选人士都是爱国者?第二条问题是新界北的新划区方式是否也有考虑香港北部和大湾区的发展?还有,关於离岛方面,因为现时新的香港岛西是加入了香港的中西区丶南区和离岛区,现时屯赤相连,两区之间的合作应该会越来越多,为甚麽不将屯门和离岛两区合并?谢谢。

行政长官:这次在地区选区的划分,没有考虑这麽多其他因素;当然在地理上要有一定连系,不会南北两边硬要放在同一个地区选区,但亦不可能考虑这麽多往後的发展会是如何丶运输基建的连系如何,或该区进一步建屋的空间多不多,不可能考虑这些因素,主要是考虑一些比较客观丶具体的因素,就是地域上的连系和人口分布。就离岛区划入香港岛西,或者稍後请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可以再解释。

  第一条问题,这套完善了的选举制度,我们当然希望不单止是地区直选,而是所有参选的候选人——无论参选行政长官丶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的候选人——都是符合爱国者的要求。如何可以达致此要求,就是有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亦有辅助能力,就是来自国安委。这些在以往完全不存在,回归20多年以来,我们都没有国安法例,警务处——回归前反而有,大家都知道——在回归後并没有做国安审查或这些工作的人士。现在我们有了这些能力,亦有了国安委。我有信心我们可以达致希望参选的人士都是爱国者。

  你说若「看漏眼」,有人参选时可以过关,是爱国者,符合法定要求和条件,又让他参选成功和当选就任的话——最近有一条正在审议的条例正是处理此问题——公职人员经过选举进入政治体制,在议会层次,如果发觉他有违反誓言,即他做了一些「不拥护丶不效忠」的行为,现时立法会正在审议的另一条有关公职人员参选和就任的条例,便可以处理到,而这条《综合修订条例草案》都有相近的条文,可以做到此效果。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请你说说划界方面。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多谢行政长官。如果大家已经阅读立法会资料文件的附件H,会看到中西区丶南区丶离岛区会构成一个名为「香港岛西」的大选区,总人口数字为662 000人,偏离了我们可以接受的人口基数。每一区正常来说应该可以达到757 000人,或约760 000。现在港岛西与离岛加在一起,仍然低於这个人口基数的百分之九点三。在十个选区中,虽是偏离人口基数最远的,但仍符合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法例,以至其一向划界的准则,就是正负不能相差百分之十五。刚才那位记者朋友提出如果将离岛区拿走,港岛西区只剩中西区和南区,计算出来会偏离人口基数百分之三十四,违反选管会一向的划界原则。正如行政长官所说,希望全香港十个选区的人口平均分布要合理一点。

记者:假如有人认为资审会的决定不公平或有所偏颇,是否应该设立上诉机制而不是「一刀切」?谁可保证资审会的决定一定不会出错或偏私?另外,选委会的基层社团都是由新社联丶九社联和香港各界联合会组成,为何基层社团只有这麽少?挑选这些团体有甚麽原则,会否考虑其他基层团体?谢谢。

行政长官:资审会的功能是决定每一位参选人是否符合资格。符合资格有不少要求,有些是关於他有否犯罪记录丶是否永久性居民丶年纪,或甚至将来条例通过了,也会看他过往有否做过违反条例的行为而数年内不得参选。如果因为这些理由而令资审会认为他不符合资格,是可以经选举呈请去处理。但如果资审会认为一个人不符合资格是基於国安委出具的意见,即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丶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附件一丶附件二已写明不可以采取司法行动,因为国安资料不能透露,理由是这麽简单。正如我所说,资审会的成员无论是主要官员,或将来我们再委任的社会人士,社会都是对他们有期望,需要特别向社会负责,所以我不相信有一个人能「只手遮天」作决定,应该能达致原本设计,都是公平公正。

  在界定团体方面,我相信你们读完条例草案後可能会有更多问题,所以日後我们在其他场合会很乐意去解答。今次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方面,为达致更具广泛代表性丶均衡参与,并希望有更多人代表整体的社会利益,加了七个界别分组,其中一个是你刚才说的基层。这个做法在我们的座谈会上得到不少人士的认同,因为普通一个基层人士,很难成为政治体制里的成员。怎样去找这些基层团体或其他界定团体呢?我们有几个原则。这些原则即使没有写在附件一丶附件二里,中央早前已公开说明,今次完善选举制度是希望为香港建立一个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亦符合「一国两制」,可以令香港更平稳地发展的制度。这几个原则,简单来说有以下三项:密切联系,界定的团体要与该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所以要成为基层社团的团体,一定要与基层工作有密切联系;第二是要有代表性,代表性决定於有多少会员,联会下有多少个组成的团体;第三是有否体现「爱国者治港」的原则。现时界定的三个团体都符合要求。在密切联系方面,我们是说三个地域——港岛各界丶整个九龙的社团联会和整个新界的社团联会,它们本身是一个联会,下面有很多散布在不同区的工商青年各方面组织,所以肯定与基层有一定联系。第二,代表性是看会员人数丶它们平常举办的活动丶它们关心地区事务,这方面它们有充分的代表性。还有一点,就是要持续运作一段时间,才可以说有密切联系,这几个团体都是已持续运作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第三是体现「爱国者治港」,当然在界定的时候,我们都是要遵从体现「爱国者治港」的原则,所以这些机构应该是一些没有做过「不拥护」丶「不效忠」,或者是公开勾结外国势力丶破坏立法会秩序之类的事情,应该有资格获界定成为属於这些新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这些考虑是共通的,不止在这个界别分组,在其他界别分组都是共通的。

记者:首先关於选委会功能界别方面,刚才你提到主要有三项考虑,以及提到了持续运作三年以上的团体才可以成为选民。看到条文提到此做法是为了防止「种票」,客观上来说,是否二○一九年反修例事件後成立的工会,它们都不会是选民?是否认为这些工会都有「种票」情况?刚才你提到「爱国者治港」方面,有些团体如社总,以往其会员很多都会成为选委会委员,它们亦运作了一段很长时间,它们是否不符合「爱国者治港」的要求?另外关於白票方面,再跟进今早的问题,刚才听你说,选举期间作出呼吁投白票的行为有机会犯法,那如果现在有人呼吁投白票是否就没有问题?还是他们有机会被视为破坏选举丶违反国安法?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条问题,持续运作三年这要求是适用於那些非表列团体,如果要登记成为该界别内一个合资格团体选民,该团体须要在取得相应资格後持续运作三年。当法例通过後,这是一项客观条件,不是我认为或曾局长认为它是甚麽组织,这是很客观的——你有没有持续运作三年。你三年前登记了——当然有日期界定——当法例通过时,三年前已登记了,一直有持续运作,这样你便符合资格,这不存在又要看其他因素——直至有参选人,那就要审查参选人的资格——所以是一项客观条件,持续运作三年的要求亦不是很过分的要求,情况就是这样。

  我已解释那些共通因素,界定甚麽团体或组织可以成为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三个产生方法中的合资格团体,都是考虑那些因素。你看到在社福界已有一些很具代表性的社福团体,有社会服务联会,亦有社会工作者注册局,你应该知道这些团体一向的立场和性质。

  白票方面,抱歉大家没有看过有关条文,我觉得你们看过条文後会放心一些,不需要问这麽多,今天有一半的题目都是问这些。条文内清楚列明:第一是在选举期间进行有关行为,并不是在任何时间进行;第二是要在公开活动进行,刚才律政司司长解释了;第三是每宗个案都会考虑所有情况,即是活动内容丶目标对象丶在甚麽情况下进行活动;第四是有免责辩护,即你说我不是这样的,你不可以认为我是犯了罪,我当时是有合理辩解。我只能这样说,因为我觉得不适合你在此提出一些假设,我便答你是或不是。这不是我的工作,法律诠释是法庭的工作;检控又不是我的工作,检控是独立丶不受干涉的律政司工作。希望能向你解释,你看看条文,日後有机会大家再探讨。

记者:两个问题。第一个是重新分区会否影响到选举开支的上限?跟着第二个问题是新选举制度是否可以提高管治者的质素?

行政长官:开支上限是按通胀调整的。今次几个选举中,候选人选举开支的上限纯粹是按通胀来调整,并没有加入其他的因素, 因为往时都是这样做。我记得大概累积的通胀是10%左右,是提升了的。不过,这是上限,未必需要用这麽多选举经费。

  第二,就是管治者的质素,我早前都回答过一两次这个题目。当然一套完善了的选举制度就算是选到一些理性丶亦是为整体利益的人士进入立法会,都并不是自动等於治理效能会提升,因为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行政机关——即是特区政府,所以如果真的要提升治理效能,需要有有管治人才进入特区政府;当然我都希望这些管治人才进入立法会,在互动的过程中这些治理效能是有机会可以提升。但是为甚麽中央都这样认为——它当日在3月11日的《决定》都提到做这一套完善选举制度有五个目标,其中一个就是切实地提升治理效能——我的理解是起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就是如果我们行政机关每日面对着一个立法会——有宪制的功能要通过法律丶修订法律丶批准拨款——是时常都在争拗丶「拉布」丶破坏,是根本没有办法提升治理效能,所以整个议会的文化丶环境得到改善,应该可以提升治理效能。大家只要看看去年十一月下旬开始到今天的立法会,它已经恢复了一个正常状态,我们事实上是通过了不少法案和拨款,而正正是在这个时候更加需要为香港的经济和民生加把劲,所以改善是明显的。另一方面提升的效能,就是当整体的政治环境因为这一套完善的选举制度得以改善,我深信会有更多有能之士愿意参与政治体制的工作,无论是参加选举委员会做选民选出行政长官,或者选出立法会议员,以至他自己愿意参选成为立法会议员,或者参选成为行政长官;亦可以令到日後的行政长官找主要官员时,因为整体的政治环境转好,相信会有更多人愿意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要官员。这个是我分析所得,当然某程度上都是我体会的总结,但最终是否这样发生,我们只能够拭目以待,看看未来的三场选举之後的情况如何。

记者:你好,首先想问关於取消选民登记方面,见到现在网上有人说不满这个选举改制,如果他们想取消选民登记,是否仍然可以做到这件事?有没有限期?另外想问现时规管了煽惑他人投白票或废票,但如果turn out其实这个选举最後也是很多白票或废票,会否好像刚才曾国衞局长所说,这个选举是否不够公信力,或是可以反映市民对这个改制的不满?还有,关於电子选民登记册方面,想问一些细节,关於其实系统是由谁开发?进度如何?有没有一些外判商帮忙开发这个系统?未来会否继续有这个电子投票计划?另外,之前谈及的是可能内地有些票站给香港居民投票,是否现在已经没有这回事?

行政长官:或者请两位回答几个都是关於选举很具体的问题。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先回应有关白票的问题,这位记者问如果届时出现投白票的情况,会不会令选举公信力下降。其实,刚才我回应(另一位)记者时说有人意图令选举的公信力下降,所以才有煽惑的行为,我所指的是这一点,并不是说选举公信力下降的问题。正如行政长官刚才所说,选举投票的实际情况可能受很多因素影响,不一定取决於某一个特别原因。当然,如果有人故意在公开活动中煽惑他人不投票丶投白票或废票,这明显是意图破坏选举,甚至想破坏选举的公信力,我认为这种破坏性行为是需要作出监管的,所以我们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具体要求,落实依法监管操纵丶破坏(选举)的行为。至於取消选民登记的问题,或者我请常任秘书长回应一下。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现在大家在媒体上所见的日期,即五月二日,其实是新登记选民的截止日期。行政长官早前亦提及,如果因为今次完善选举制度而受到影响的选民,会有一个新的选民登记期限,即七月五日。另外,记者朋友问到,选民是否可自行取消其选民资格,这是可以的,亦不设限期。

  有关电子登记册,基本上,这是由选举事务处和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的项目,以我理解,已完成招标程序,并正进行系统设计和其他安全保障的安排。事实上,在是次条例草案当中,为了能够利用电子发票的系统,会加入相应的条款以保障该制度的安全性。若有人尝试破坏该电子发票系统及盗取有关资料,属刑事行为。

行政长官:我补充最後你问及的投票站。在接下来的三场选举,我们没有计划引入在香港境外——早前说过在内地——设投票站,让内地合资格的香港选民投票,因为它涉及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现时情况是我们做完这些工作,我们会继续研究,但目前这三场选举一定不会有;以後会不会有,就要看看我们研究的结果和技术的问题。

记者:林太你好。第一条问题是白票方面,可否再具体说明其实是如何破坏选举?第二,在立法方面,有没有说可能是根据其他世界各地政府的做法,如果没有的话,是参考了甚麽来立法呢?

行政长官:请你们在政策上先说说有关参考方面。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首先,我们再次重申,就个人投票而言,选择投票与否,这当然是个人权利。我们现在针对的是一些煽惑他人投废票或白票的行为,并且是在公开场合煽惑他人,即叫人不要投票,以否定选举丶破坏选举,是针对这种行为,这很明显属於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所指的应该规管的行为),各界亦希望我们依法规管这些破坏(选举)行为。因此,我们强调这次不是针对个人行为。个人当然可以选择投票或不投票,但问题是如果在公众场合煽惑他人进行这些尝试破坏选举的行为,这就是我们今次希望规管的目标。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21年4月13日(星期二)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中)今日(四月十三日)下午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左二)丶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右二)丶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右一)和署理律政专员(特别职务)梅基发(左一)在添马政府总部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举行记者会。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中)今日(四月十三日)下午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左二)丶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右二)丶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右一)和署理律政专员(特别职务)梅基发(左一)在添马政府总部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举行记者会。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四月十三日)下午在添马政府总部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举行记者会。

行政长官举行记者会(短片)

行政长官就《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