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在《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就《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稍後将会动议我的修正案,以修正《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中若干条文。修正案已载於分发给各位议员的文件。

  我刚才已提及,修正案主要是技术性的修改或是相应修订。概括而言,提出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更容易理解《条例草案》的条文内容,以及更清晰地反映《条例草案》的政策原意和更准确地反映《条例草案》所涵盖的范围。以下我就修正案所涵盖的三个方面作出简介。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第一,我们接纳了委员的意见,采用「状况相关命令」丶「看顾相关命令」及「赡养相关命令」这些字词,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中「status-related order」丶「care-related order」及「maintenance-related order」这些英文定义用词的中文对应词。由於在日常生活中,「相关」一词较为常用,以之取代原文所用的「攸关」一词,相信将更有助公众理解《条例草案》的条文内容。

  第二,法案委员会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1(4)条的行文,以期更清晰地反映政策原意。经审视有关条文後,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1条,以更明确地订明,就规定须定期支付款项或定期履行作为的「赡养相关命令」而言,当香港法院作出登记时,可以不单只涵盖在登记申请当日之前已逾期未支付的款项或逾期未履行的作为,亦可以涵盖在登记申请当日或之後才到期的款项或作为。日後如果再次出现逾期而未有履行这些定期责任的情况时,判定债权人可立即向法庭申请执行有关的已登记命令,而无须向香港法院再次提出登记申请。

  第三,为了更准确地反映《条例草案》所涵盖的范围,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在若干条文中不采用中文「子女」和英文「child」的用词。

  这是因为「子女」一词可带有该人是争议方的「〔儿〕子」或「女〔儿〕」的涵义。这并不切合《条例草案》附表2及3中出现「子女」一词的若干条文实际上应该涵盖的范围,例如应涵盖的范围可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即并非他们自己的「子女」)负有抚养或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命令。所以,我们亦建议对《条例草案》第16丶17及26条,以及《条例草案》英文文本中若干采用「child」一词的条文,作出相应修订。

结语

  法案委员会表示不反对上述修正案。谨请各位委员支持有关修正案。

2021年5月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