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会见传媒谈话内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九日)出席立法会会议後,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律政司司长:我想大家可能关注的是,律政人员可以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建议。我简单解说一下。第一,我们首先要理解律政人员的定义,不只是律政司的同事,在法律上是包括了例如破产管理署和知识产权署的同事(均被视为律政人员),律政人员的定义是比较阔的。当然,上庭的可能主要是律政司的人员,所以这个建议对律政司人员的关系比较密切,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我希望讲解一下,律政司的工作与私人执业的大律师或律师的工作安排有所不同。律政司的律政人员,无论本身是事务律师或是大律师,都可以被指派参与讼辩的工作。法例亦赋予律政人员所有律师或大律师的相关权利,例如出庭发言权(Rights of Audience)。所以律政司的律政人员,即使本身是事务律师的同事,会因工作需要在终审法院进行讼辩,这是常见的情况。

  至於工作方面,同事亦不会因为本身是大律师就只需要上庭,而本身是事务律师就只需做事务律师的工作。在律政司中,在有需要时工作会互调,无论是事务律师或是大律师也有可能需要出庭,是经常会出现的情况。而至於本身是大律师的同事,亦要处理一些属事务律师的工作,例如回答信件或相关的工作,这些是律政司内实际的工作情况,与私人执业的大律师和律师的分工是有所不同的。

  此外,我想强调,这个建议并没有改变符合资深大律师的准则,按《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有提及几个准则:有足够的能力和声望,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和具有所需经验的讼辩人。我们完全不建议修改任何准则,因为最重要是希望选贤任能,委任适合的人选,而不会因为律政人员本身是事务律师的关系(受到影响)。我们希望能做到公平。

  第三,有人会担心律政人员离任後的安排。正如我刚才所说,这建议并不影响私人执业的相关安排。若该位同事离任,即是他不再是一名律政人员的话,我们不建议让他继续保留这个(资深大律师)衔头。即是说,他作为一个律政人员时,若他获得委任,他的名字後就会有资深大律师这衔头,但假若他离任,这衔头就没有了。至於日後在私人执业方面,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怎样处理,这是由他们的自我监管机制处理。该名人员离任或退休後,返回业界怎样由事务律师转(为大律师),这并非我们最关注的,我们最主要关注在职的律政人员。

  以上这几点我希望向大家澄清。

记者:这做法会否引起政治酬庸的疑虑?

律政司司长:绝对不会,大家要清楚了解这制度,《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订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谘询)大律师公会主席以及律师会会长(後)委任资深大律师。这点非常重要。我们只是希望律政人员与其他讼辩人一样,有机会受到认可丶肯定。

记者:司长,你是否希望下一任的刑事检控专员会是个资深大律师,以保留这传统?

律政司司长:选择某位人士担任某项工作,是不需要考虑他的衔头,但我们需要肯定那些具有讼辩能力的人,必须分开看这两件事情。第二,选择刑事检控专员时,公务员事务局及相关程序均已有清晰指引,我们会根据有关指引及程序工作。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英文部分。)

2021年6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