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将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七月七日)表示,政府将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让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在符合相关资格规定的情况下,可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31A(1)条,只有大律师才具资格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在现行制度下,非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例如获认许的律师),即使与获认许为大律师的律政人员担任同样的讼辩工作,并符合《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2)条订明的实质资格规定,也不具备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资格。

  律政司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让任职「律政人员」(《律政人员条例》第2条所界定者,并包括为《律政人员条例》的目的而被当作律政人员的人)而并非大律师的人,在符合相关资格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可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主要理据包括:

(1)律政人员一直以来并无律师或大律师的职能区分,修例建议让符合实质资格规定但不具大律师资格的律政人员能够得到公平的认可;

(2)修例建议符合选贤任能的原则和公众利益。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1)条,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谘询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及香港律师会会长後,委任符合资格规定的大律师为资深大律师。建议有利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行使酌情权选贤任能,按公众利益委任合适人士(包括合资格的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政人员)为资深大律师;以及

(3)修例建议不会影响私人法律执业者的任何权利(包括现时私人执业大律师获委任资深大律师的机会),亦不会干扰目前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的专业划分,按建议,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非大律师律政人员,只在任职律政人员期间,才有权使用资深大律师的名衔。建议更不会改变有关资深大律师的甄选程序和准则,与私人执业大律师一样,律政人员仍须同样符合《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下的一系列准则,包括有足够能力丶声望和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具有所需的经验等条件,才可获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为资深大律师。

  律政司已於六月二十一日徵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事务委员会对修例建议表示支持。律政司已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以及法律业界介绍上述修例建议,业界团体包括香港律师会丶香港大律师公会及《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表附件6订明为法律界界别分组指明的其他团体。其中,律师会及一些法律团体已清晰表明支持有关建议。律政司会继续与大律师公会就该会所关注的问题保持沟通,并作进一步解说。

  《条例草案》将於七月九日刊宪,并於七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21年7月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