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符合国际惯例

  就美国政府向在香港经营的美国企业和个人发出所谓「商业警告」,律政司今日(七月十七日)发表以下声明回应:

  《香港国安法》符合国际上维护国家安全的惯例,我们很惊讶有一些西方国家对《香港国安法》展开无理的攻击,故意误导国际社会。

  《香港国安法》明确指出香港特区应当依法保护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但有关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公约》订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对部分权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必定按照《香港国安法》和本地法律处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所有检控决定是基于可接纳证据和适用法律,案件不会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律政司一直以专业和公正的态度履行宪制职责。

  《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符合国际法的「保护管辖」原则。若身处境外的外国人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进行危害其安全或核心利益的犯罪行为,该主权国家可透过具备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辖权。事实上,不少国家的国家安全法律也具备域外效力,例如美国法典、美国《卢根法》、新加坡《恐怖主义(制止炸弹袭击)法》、德国《刑法典》等。毫无疑问,《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是符合国际法的原则以及国际惯例。

  在香港特区,法官是根据其司法和专业才能,经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作出任命。法官在处理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时,仍然是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务,不受任何干预。《香港国安法》内指定法官的安排绝无损害香港特区一直备受尊崇的司法独立。除了三类特定的例外情况,香港特区获授权对绝大部分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行使管辖权。

  主权平等是国际关系的基本惯例,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已清楚订明有关原则,至于不干涉原则是主权平等的核心概念,再者,国际法院在一九八六年的判决裁定不干涉原则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在国家主权及不干涉原则下,制裁只适用于极为有限的情况,例如针对与恐怖主义或核武扩散相关的问题,并应透过适当的平台——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实施。其他所谓「制裁」属于「单边强制措施」,不但与国际法和联合国的框架相违背,最重要的是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不干涉原则。

  单边强制措施违反了国际法下的不干涉原则,不是文明国家的所为,有碍国际和平与稳定。面对国际违法行为,各国有理由采取任何反制或其他措施,以回应违反不干涉原则的行径。因此,中央政府采取反制措施是合法的,亦为国际法所接受。

  制定《香港国安法》是合法行使国家主权及符合国际上维护国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维持坚稳,社会恢复秩序。香港的金融市场在二○一九年后稳步上扬,这足以证明《香港国安法》对香港稳定和繁荣的效益和重要性。



2021年7月17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