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刑事检控工作

  以下是今日(九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上诉法庭裁定一名已服刑五年的青年就贩毒罪定罪所提上诉得直,并在判案书中指出,原审法官曾建议控方为上诉人就同案另一名被告人参与罪行情况录取口供,并要求由律政司委聘代表控方的大律师向律政司汇报该案件,让律政司决定是否继续检控。控方其后告知法庭,刑事检控专员经考虑后决定继续检控。上诉法庭法官在判案书中批评,控方似乎无多大意愿探究真相,而是将追查另一名被告人涉嫌策划贩毒的罪行的机会,换取参与度极低及可能无辜的人被定罪。有评论批评律政司在该案件中责无旁贷。就刑事检控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上述案件原审期间,律政司司长及刑事检控专员有否亲自听取或审阅代表控方的大律师的汇报,以及律政司还有哪些官员参与听取或审阅有关汇报;律政司基于哪些考虑因素和理据决定继续检控;及

(二)有否评估这宗案件是否显示刑事检控工作及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以及会否削弱市民对本港法治制度及检控人员专业水平的信心,令市民忧虑检控人员得过且过;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没有评估,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题述有关上诉法庭于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处理的一宗企图贩运危险药物的案件(判案理由书的日期为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律政司已在庭上作出陈述。由于与该案件有关的司法程序正在进行,律政司不宜作出评论。

  必须强调,在执行检控工作时,检控人员务必遵守和维护法治,公正客观地协助法庭找出真相,依法秉行公义。专业、无私和独立地进行检控工作,是维护香港法治的关键。由律政司颁布的《检控守则》为检控人员执行检控工作提供参考基准和指引,当中指出检控人员的责任,是以最高的专业标准处理刑事案件。无论是作出检控或不检控的决定,或对于已展开检控工作的案件,控方会依据《检控守则》及适用法律审视相关证据是否足以确保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控方必须在法律上有充分证据支持检控,即是这些可接纳和可靠的证据,连同可从这些证据作出的任何合理推论,相当可能会证明有关罪行。就每一宗案件,检控人员都会恪守《检控守则》,并且会随案件的发展和整体情况,审视相关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继续检控工作。刑事检控科亦一直有就刑事案件处理的方式或程序不时作出检讨和更新,务求完善检控工作。

  律政司司长、刑事检控专员及刑事检控科团队在进行检控工作时,一贯秉持上述原则行事,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以维持司法公义。律政司的内部讨论,内容必须保密。

2021年9月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