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发表《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个案》报告书(附图/短片)

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出: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九月十日)发表报告书,建议订立一项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为或忽略导致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个案中没有保护该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建议的罪行)。法改会亦建议,政府应检讨《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7条所订的虐待及忽略儿童罪的最高刑罚,以期适当提高刑罚。

  本报告书是根据法改会辖下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个案小组委员会所进行的研究而撰写。小组委员会由韦凯雯担任主席,於二○一九年五月发表谘询文件。小组委员会研究了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常规,特别是英格兰丶南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建议的罪行会对旁观者施加刑事法律责任,以处理「你们当中是谁干的?」个案所牵涉的问题。在这类个案中,受害人因受到虐待而死亡或受严重伤害,但由於控方不能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哪一方须直接负责,被控各方因此获判谋杀丶误杀或其他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罪名不成立。而往往令到情况更加复杂的是,当易受伤害的受害人无法为自己发声时,疑犯及其他家庭成员却保持缄默。

  韦凯雯表示:「建议的罪行对没有采取合理步骤,去保护16岁以下儿童或16岁以上易受伤害人士(包括长者和残疾人士)免其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责任,从而凸显该罪行的重点是藉着防止及制止虐待发生而保护儿童及易受伤害人士,而不只是惩罚施虐者。」

  建议的罪行有以下主要特点:

(1)建议的罪行既适用於被告人是受害人所属住户的成员,并与受害人有频密接触的家居环境,亦适用於被告人对受害人负有照顾责任的机构环境。

(2)建议的罪行的精神意念元素是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严重伤害的风险,包括性侵犯所造成的心理或精神伤害。被告人的主观角度会在考虑之内,而建议的罪行所针对的并不是意外事故。

(3)另一元素是被告人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并因此而远远未达到合理期望他或她应有的谨慎标准,故其严重程度在有关情况下足以支持施以刑罚。断定甚麽是合理步骤的因素包括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特徵,例如被告人年纪小,以及被告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受到胁迫(一如家庭佣工因权力不平衡而面对的情况)。

(4)建议的罪行最高刑罚十分严厉: (a)如受害人死亡,可处监禁20年;及 (b)如受害人受严重伤害(包括永久陷於植物人状态),可处监禁15年。

  由於建议的罪行是基於被告人没有采取步骤保护受害人而产生,控方无须证明被告人有否作出有关的「非法作为或忽略」。

  韦凯雯强调:「尽管如此,控方仍须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建议的罪行的所有元素,因此被告人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并无受损。」

  就建议的罪行提出检控,须取得律政司司长同意,以确保检控未成年被告人例如儿童受害人的未成年父母的决定是审慎作出的。

  报告书亦载有法改会对附带措施的意见,以鼓励政府就建议的罪行提供进一步培训及宣传。

  韦凯雯特别指出:「订立建议的罪行虽然并非解决问题的万应灵丹,但可传递清晰明确的讯息,表明绝不姑息虐待儿童和易受伤害人士的行为。我们希望,发表本报告书可令社会大众意识到,保护最易受伤害人士需要各方同心协力,最好的方法就是防止虐待发生,或至少要求尽早介入。」

  公众人士可於法改会网站(www.hkreform.gov.hk)阅览报告书内容及摘要,亦可前往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4楼法改会秘书处索取文本。

2021年9月10日(星期五)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个案小组委员会主席韦凯雯(中)丶小组委员会成员马宣立医生(右二)和熊运信(左二)丶法改会秘书长尹平笑(左一)和小组委员会秘书吴若诗(右一)今日(九月十日)出席记者会,发表《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个案》报告书。
法改会发表《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个案》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