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何俊贤议员丶各委员及秘书处人员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顺利完成。《条例草案》旨在於香港实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公约》),有关将《销售公约》适用於香港的建议,获得法律及相关业界的普遍支持,而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亦对建议表示支持。我在此感谢各位议员丶法律界丶商界及学术界在公众谘询期间提出了宝贵的意見。

在港实施《销售公约》的好处

  《销售公约》是一项重要而广受采纳的商业法条约,世界贸易组织几乎所有主要贸易成员,以及近半数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都是《销售公约》成员。中国是《销售公约》的缔约国,但公约现时并不适用於香港。《条例草案》赋予《销售公约》在香港的本地法律效力,尤其为商界及法律界带来多项裨益,包括:

《销售公约》的适用细节

  《销售公约》直接适用於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特别要注意的是,当事各方自主选择(party autonomy)是《销售公约》的基本原则。除了在极少数的例外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般可藉协议减损《销售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又或选择完全不采用公约。立法建议并不会改变这个自主原则。

  协助业界准备《销售公约》的实施

  我留意到有议员关注本港商界及法律业界可能需时为新制度的实施作准备。正如律政司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中指出,政府将主要循两方面协助业界准备及适应《销售公约》实施:

  (一)政府计划将实施《销售公约》的条例的生效日期延至条例通过至少六至九个月後,让持份者有充分时间适应转变及适当地调整其经营方法;及

  (二)在上述至少六至九个月的「准备期」间,我们会与法律界和商界合作,进一步推广《销售公约》和实施条例,向业界解释公约适用和实施的细节。

  另一方面,我们亦明白到有议员希望政府可以提供一些标准合同范本供业界参考,但现时网上已经有许多关於《销售公约》的公开参考资料。例如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和佩斯大学国际商业法律学院的网页上,不仅可以找到《销售公约》的所有官方语文的文本,还有相关判例法资料库丶应用《销售公约》指南丶在线讲座和学术文章,以及起草公约合同的指南等。律政司亦特设关於公约的专题网页,综合相关实用资料,方便市民查阅和参考。

  去年是缔结《销售公约》的40周年,律政司与贸法委及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三方於去年十月合办网上研讨会(注一);另外亦与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举办网上讲座(注二)。两者皆有世界顶尖的《销售公约》专家讨论公约的最新发展,以及与法律界和商界息息相关的议题,有助推广《销售公约》更广泛地应用,从而促进以规则为本的国际贸易。

  政府会继续与业界保持沟通,并持续加强相关推广工作,以协助业界准备及适应《销售公约》实施。

结语

  正如我在动议二读致辞时指出,一般而言,律政司并非负责国际条约适港或有关立法的政策部门。不过,《销售公约》适港可为港企提供有关法律选择的额外选项,以及加强香港处理相关争议的能力,经谘询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商经局)後,律政司今次例外地主导了相关立法的工作,日後这法例的相关政策事宜会继续由商经局负责。

  代主席,立法建议可有助减低香港企业进行国际货物销售时面对的一些因法律不明确情况时所遇到的风险,提升香港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基建,和有利香港在「十四五」规划中,建设和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贸易中心以及国际法律丶促成交易及解决争议服务的中心。《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在制定该法例後,特区政府会依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注三)寻求中央政府的协助完成适用《销售公约》的必要步骤。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条例草案》。

  多谢代主席。

注一:题为「庆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四十周年会议:公约作为国际贸易的工具—理论与实践」(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注二:题为「香港企业与销售公约:国际法院实务中『必定要知道的事情』」(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注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订明(选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徵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後,决定是否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

2021年9月2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