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和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以订明某些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英文是Outcome Related Fee Structures for Arbitration,我以下简称为ORFSA的协议,不受助讼、包揽诉讼和唆讼的普通法法则禁止,并就这些协议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订定条文,以及就这些协议订定措施及保障。

  建议的修订是根据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二○二一年十二月发表的《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报告书(《报告书》)内的建议制订。

引入ORFSA的重要性

  香港律师一向被禁止为关乎争讼法律程序包括仲裁的工作,订立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仲裁条例》亦有明文规定,禁止律师在仲裁中向相关仲裁的任何一方提供仲裁资助。

  透过拟议的法律改革,香港法例将容许律师与当事人订立三种形式的ORFSA,包括按条件收费协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以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1)在按条件收费协议下,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只有在当事人在有关事宜中取得成功结果的情况下,方由律师收取额外的成功收费,而成功收费的设定上限为「基准」讼费的100%;

(2)在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中,当事人同意向律师支付的律师费用,是参照就法律程序的结果所取得的财务利益而计算,而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的上限为当事人所取得的财务利益的50%;

(3)在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中,律师会就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费用,这费用通常按折扣收费率收取,如果当事人在有关事宜中取得财务利益,律师就会加收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费用,而上限同样为财务利益的50%。

  仲裁的当事人大多是商业机构或商人,在商议商业条款和为有关服务厘定收费方面相当熟悉,亦对弹性收费安排需求殷切。至今所有主要司法管辖区均已推出与结果有关的收费安排,由于仲裁当事人一般可以自由选择以世界任何地方作为仲裁地,透过本地立法落实引入ORFSA对香港作为世界主要仲裁地之一的地位至为重要。我们相信这次法律改革不但积极回应仲裁当事人对弹性收费安排的期望,亦扩大寻求公义的渠道,令香港的仲裁服务得以与时俱进,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供相同的安排,从而提高香港在仲裁方面的竞争力。

法改会的建议

  二○一九年十月,法改会成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以检视现时ORFSA的情况,考虑是否需要改革有关ORFSA的法律和规管架构,并就改革作出建议。小组委员会在二○二○年十二月发表谘询文件,建议修改相关法例以准许律师采用ORFSA。

  经考虑公众谘询期内收集的意见后,法改会在去年十二月发表《报告书》。《报告书》建议应撤销对律师采用ORFSA的禁止规定,并应修改《仲裁条例》、《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事务律师专业操守指引》和香港大律师公会《行为守则》。《报告书》进一步建议较详细的规管架构和有关ORFSA的特定保障措施应该在附属法例内列出。

政府对《报告书》的回应

  经仔细研究《报告书》后,政府认同法改会的建议,认为应该撤销禁止律师采用ORFSA的相关规定,容许香港的仲裁使用者及律师可以选择订立ORFSA。拟议的法律改革有必要进行,务求令香港跟上国际仲裁的最新惯例,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仲裁中心的竞争力,并扩大寻求公义的渠道,以及因应当事人日益殷切的需求而提供厘定价格和收费形式的弹性,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主要仲裁枢纽的地位。

  政府亦同意较详细的规管架构以及就ORFSA设立的特定保障措施应在附属法例内列出,以更好保障订立ORFSA各方的权益。有关保障措施包括:

(1)就律师在不同类型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中收取的费用设定适当上限;
(2)ORFS须以书面订立,并由当事人签署;
(3)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有取得独立法律意见的权利;
(4)ORFS应列明ORFS应设有最少七天的冷静期;
(5)ORFS应列明在什么情况下须支付律师的费用及开支,或该等费用及开支的部分,包括在ORFS终止的情况下;
(6)ORFS应列明律师或当事人是否有权在仲裁结束前终止ORFS,以及如有权的话,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ORFS。

谘询

  小组委员会曾就ORFSA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广泛公众谘询。就谘询提交回应的人士包括消费者权益团体、商界和法律及仲裁服务界别持份者。绝大多数谘询的回应者同意在香港法例中准许ORFSA的建议。法改会在制订《报告书》的最终建议时已考虑这些公众回应。

  就《报告书》的建议,仲裁推广谘询委员会在今年一月经谘询后,全力支持就ORFSA作出的法例修订建议。

  律政司刚于三月二十八日举行的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简介《报告书》的内容,以及对《仲裁条例》和《法律执业者条例》作出的修订建议。事务委员会委员、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的代表均对建议表示支持。《条例草案》通过后,政府会尽快就附属条例展开立法工作,包括谘询相关利益持份者,为ORFSA的使用者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届时亦会为业界提供相关解説。

《条例草案》的主要修订

  《条例草案》建议在《仲裁条例》加入新的第10B部。新订第10B部建基于《报告书》中的条文拟稿,并载有八个分部。该部将会分两个阶段实施。这做法是为了方便在厘清法律情况的条文实施之前,进行相关规管框架的准备工作。条文为ORFSA作出定义。订明某些ORFSA,不受助讼、包揽诉讼及唆讼的普通法法则禁止,以及就该等协议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订定条文。ORFSA只适用于仲裁和在《仲裁条例》下与仲裁相关的程序,并不涉及其他香港的法院程序。有关ORFSA的建议在关于人身伤害申索的范围内亦不适用。条文赋权律政司司长委任谘询机构,订立规则以订定有关保障措施。

  《条例草案》亦会同时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令ORFSA协议具有效力。

结语

  主席,律政司不时检讨香港的仲裁及争议解决制度,务求令香港的仲裁服务能针对社会需求和国际发展与时俱进。我们相信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将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2022年3月3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