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报告书

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出: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五月三十日)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报告书,就《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性罪行》报告书)所建议订立各项罪行的刑罚,改革和加强香港性罪犯的治疗和自新服务,以及优化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由二○一一年十二月起实施的行政机制)这三方面,提出最终建议。

  这份报告书是法改会辖下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就判刑及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後撰写。小组委员会由邓乐勤资深大律师担任主席,并曾就此课题於二○二○年十一月发表谘询文件。小组委员会在研究香港的法例及相关做法的同时,也有与若干海外司法管辖区(即澳大利亚丶加拿大丶英格兰及威尔斯丶苏格兰和新西兰)相应的法例及做法进行比较。在订定报告书中的最终建议时,亦已考虑对谘询文件的回应意见。

  本报告书的部分主要最终建议如下:

(一)强奸及乱伦这两项现有罪行的现行刑罚,应继续适用於「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及乱伦这两项建议罪行。

(二)由於立法会已制定《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涵盖范围包括窥淫及未经同意下(为了得到性满足或不论目的为何)拍摄私密部位或私密行为这两项罪行,最高刑罚为监禁五年,因此本报告书对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这两项建议罪行的刑罚不作最终建议。至於《性罪行》报告书所建议订立的其馀各项新罪行的刑罚,则应参照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相应罪行的刑罚而订定,并作适当调整。

(三)现时惩教署可供性罪犯以自愿形式参加的专门治疗和自新计划,应予维持。

(四)政府应检讨和考虑是否在惩教院所为性罪犯引入奖励计划,以提高接受治疗和改变行为的动机。

(五)由监管释囚委员会及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所监管,为获释性罪犯提供专门释後监管的现有法定计划,应予维持。

(六)应优化现行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将该查核机制扩展至涵盖所有现有雇员丶自雇人士及志愿工作者,以及政府应将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的范围扩至最大,并在适当时评估是否需要将该查核机制改为强制机制。

(七)为了给予干犯较轻微性罪行的罪犯自新机会,贯彻《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的精神,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不应扩展至包括视为已失时效的定罪纪录。

  公众人士可於法改会网站(www.hkreform.gov.hk)阅览报告书内容及摘要,亦可前往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4楼法改会秘书处索取文本。

2022年5月30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