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政府今日(六月三十日)在宪报刊登《〈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第641章)(《条例》)将于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条例》旨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实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公约》)。

  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相关程序(注),并经中央人民政府于二○二二年五月四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作为《销售公约》保管人)作出必要的声明和通知,《销售公约》(不连同中国根据《销售公约》第95条对第1(1)(b)条作出的保留)将于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条例》会自同日起实施,以在香港特区实施《销售公约》。为此,律政司司长根据《条例》第1(2)条,把《条例》的实施日期定于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销售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是香港国际货物销售法律的重要发展。」

  《销售公约》自动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此外,按照公约第1(1)(b)条,如果诉讼地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销售公约》也适用于相关的国际销售合同。

  当事各方自主选择是该公约的基本原则。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外,双方当事人可藉协议减损《销售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又或完全不采用该公约。《销售公约》中的这个「选择不适用」机制让双方当事人能够根据其具体商业需要制定合同。

  政府于二○二○年就《销售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建议进行公众谘询。政府得悉谘询回应者普遍支持《销售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遂于谘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后,在二○二一年七月向立法会提交《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同年九月二十九日获立法会通过。

  「为协助商界及法律界为《销售公约》的实施做好准备,律政司由本年初起和这些界别合作推出连串公众活动及宣传资料。为方便公众浏览,所有上述活动的影片和投影片已上载至律政司为《销售公约》而设的专题网页。」

  《生效日期公告》将于七月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其中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