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规则》周五刊宪

  《仲裁(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规则》(《规则》)将于星期五(十一月十一日)刊宪,并于十一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随着《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于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获立法会通过,《规则》将与《仲裁条例》(第609章)第10B部第3、4及7分部同日在今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使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RFSA)制度得以在香港全面实施。《规则》根据《仲裁条例》第98ZM条,由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谘询机构在谘询律政司司长及获得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事先批准后订立。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九日)表示∶「香港有必要引入ORFSA制度,以跟上国际仲裁的最新惯例、扩大寻求公义的渠道,并回应仲裁当事人对弹性收费安排的需求。此制度令香港能与其他提供相类似仲裁资金选项的司法管辖区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从而保持香港的竞争力和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内外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

  《规则》就ORFSA提供详细的规管架构,当中包括有关的协议所需的一般及指定条款,以确保该等协议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根据《规则》下的一般条款,三种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协议,分别为(1)按条件收费协议、(2)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以及(3)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均须以书面作出,并由律师及当事人签署、述明其所关乎的事宜、述明律师已告知当事人有权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以及述明不少于七日的冷静期。

  按条件收费协议的指定条款包括提升元素不得超过基准收费的100%,以及协议须述明构成在有关事宜取得成果的情况。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的指定条款包括在该等协议下,律师在当事人于有关事宜中取得财务利益的情况下收取的费用(DBA费用)不可超过财务利益的50%,以及协议须述明其所关乎的财务利益。就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的额外指定条款包括在没有取得财务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无须向律师支付超过50%的不可追讨的讼费。

  《规则》亦规定在订立多份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或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的情况下DBA费用的最高总额、律师须向当事人提供关乎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协议的资料,以及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协议的终止。

  《规则》是根据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进行三个月的广泛公众谘询后于二○二一年十二月发表的《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报告书所载的建议拟备。

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