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一题:管理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终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颁下判决,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基金)是以受托人身分持有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而非以无条件馈赠形式接收有关遗产;基金的董事会及律政司司长(作为公众利益的守护者)须就执行龚女士于二○○二年所订立的遗嘱制订计划,并在商讨后拟备计划及提交高等法院作批核。此外,律政司司长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回覆本会议员提出的质询时表示,律政司已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涉及其所建议管理计划的恰当性及条文细节等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请,以寻求法庭的裁决或指示,而法庭已排期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进行指示聆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相关法律程序的进展为何,以及有关的指示聆讯是否已经完成;如是,法庭就该笔遗产的用途所作之指示为何,以及律政司及有关政府部门何时会按照法庭的指示,就该笔理应用作慈善用途的遗产作出恰当处理,以免浪费资源?

答覆:

主席∶

  有关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事宜,律政司一直积极跟进终审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词中就该遗产管理计划设定的蓝图及其后相关的法庭程序、裁决及指示,而有关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

  就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法庭在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的聆讯中作出程序指示,主要为与讼各方就争议定下进一步提交有关证据的时间表,之后与讼各方按时间表推进有关法律程序。法庭已于二○二二年七月就遗产受托人相关事宜进行首阶段聆讯,并于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颁下判词(HCMP 853/2012: [2022] HKCFI 3255),就遗产管理计划的关键问题作出初步判决,包括就华懋慈善基金(基金)出任遗产受托人施加两项条件:

  (1)基金必须符合「财政稳健」(Solvency Condition);及
  (2)基金必须符合「合适和恰当」的准则(Fit and Proper Condition)。

  法庭并驳回基金要求邀请国务院总理及联合国秘书长加入管理机构的申请,理由是他们不属本港司法管辖权之内,故邀请他们加入管理机构并不合宜,也不适当。

  此外,法庭认为在处理遗产管理方案的具体详情前(包括管理机构的组成及架构),必须先判定基金是否适合出任遗产受托人。其后法庭于二○二二年十一月就决定基金是否适合成为遗产受托人进行指示聆讯,与讼各方须根据法庭指示就上述两项条件提交所需文件及证据。法庭亦已定于(1)二○二三年七月就基金是否符合「财政稳健」条件及(2) 二○二三年十二月及二○二四年二月就基金是否符合「合适和恰当」准则的条件两项争议分别进行正式审讯。

  由于有关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我们现时不适宜公开讨论进一步细节或作出评论。待法庭判定基金是否符合出任遗产受托人的条件后,律政司会继续处理遗产管理方案的具体详情。

  有关遗产现时由临时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庭的命令管理,以确保该笔遗产得以妥善保存,直至有关遗嘱管理计划获法庭批准为止,任何未获授权的人士均不可擅自动用遗产内的财产。根据临时遗产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在二○一八至二○二二年期间,华懋集团每年均向不同的慈善机构及其他单位捐款作慈善用途,总额约为港币5 551万元。

  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者,会继续积极跟进已展开的法律程序,协助法庭早日核准管理计划,以便利受托人按管理计划及龚如心女士的遗愿,妥善利用该笔遗产作慈善用途。

2023年2月1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