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强烈反对假借新闻自由之名干预香港特区的司法程序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今日(五月十六日)强烈反对及严厉谴责某些组织和人员假借新闻自由之名,公然干涉香港特区的司法程序,特别是黎智英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他们的企图完全错误,更有辱法治。

  黎智英及其他相关人员被拘捕和检控,是由于涉嫌干犯刑事罪行(例如欺诈、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与新闻自由毫无关系。

  香港的司法制度一直深得国际社会推崇,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企图利用政治力量干预香港特区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逃避应有的司法审判,都是破坏香港特区法治行为,应受谴责。发表有意图干扰或妨碍司法公正的言论,或作出有同样意图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刑事藐视法庭罪或妨碍司法公正罪。

  香港是法治社会。《基本法》第二十五条保障香港居民在香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案件均不会因涉案人士的职业、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倡议某种背景的个人或组织不应就其违法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给予其犯法特权,完全违反法治精神。

  一直以来,香港特区律政司在《基本法》第六十三条的保障下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并严谨和客观地按照《检控守则》以证据和适用法律就每宗案件作出独立的检控决定。律政司在有充分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

  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被控刑事罪行(包括涉及《香港国安法》罪行)的被告人,均享有接受行使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刑事案件审讯中,控方必须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的标准,法院才可将被告人定罪,而被告人亦有法律保障下的上诉权利。

  《香港国安法》第五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包括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审原则,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香港国安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新闻自由。香港终审法院已指出上述两条《香港国安法》条文对于《香港国安法》的整体诠释至为重要。

  新闻自由固然在香港受尊重和保障,然而并非绝对,行使有关权利时,会受法律和为达致合理目的而必须作出的规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六(三)条明文规定,发表自由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负责任新闻作业」这个槪念,在有关人权的国际法理学上已清楚确立,法院也多次强调新闻从业员与其他人一样都有义务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新闻从业员必须按「负责任新闻作业」原则真诚地行事,以准确事实为基础,并提供准确可靠的资讯,方可获言论和新闻自由权利保障。报章出版人和编辑亦同样须遵从新闻活动中的特别责任及义务。

  特区政府绝不容许任何人干预香港特区的司法程序,并予以强烈谴责。

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