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英国「香港半年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强烈反驳英国发表的所谓「香港半年报告:二○二二年七月至十二月」(报告)中对「一国两制」成功实践下的香港的恶意诋毁和政治攻击,并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区政府再次强烈敦促英国遵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立即停止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香港事务。

经完善的选举制度 落实「爱国者治港」

  特区政府发言人强调:「经完善的选举制度为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政权掌握在爱国者手中是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则,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民会容许政权落入不爱国甚或出卖自己国家的人手中。任何背景人士,只要符合爱国者的要求和具体标准,都可以依法参加选举,并在成功获选后进入特区管治架构,为香港市民服务。」

  「根据经完善的选举制度,特区政府已于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成功举行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界别补选,有关选举严格按照香港特区选举法例的规定公开、公平和诚实地进行。」

  「新选举制度设立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界别,能达致突破利益局限性、地区局限性的目标,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从而提高特区的治理效能。经完善的选举制度具先进性和优越性,其广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参与性和公平竞争性有助社会重回正轨,专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实现良政善治。自上任以来,第七届立法会与行政机关理性、良性互动,充分体现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爱国者治港』精神,而议会内的不同声音坚定维护香港的整体利益,展现优质民主。」

维护国家安全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和权利维护其国家安全,而英国亦有大量国家安全法例。特区政府坚决反对英国通过所谓报告一再恶意诋毁《香港国安法》,肆意干预香港依法施政、破坏香港法治,并强烈不满他们对《香港国安法》实施让广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经济活动回复正常、营商环境恢复的实况置若罔闻。我们必须强调,制定《香港国安法》是为了让香港居民重新享有于二○一九年六月至二○二○年年初的黑暴期间不能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国安法》确实达到预定效果,并迅速和有效地恢复稳定和安全。这是于香港生活的人和于香港经营的商户的亲身经历,无可争议。」

  「就英国所谓报告对特区政府执法行动再次的毫无理据抹黑,特区政府严正重申,香港执法部门在《香港国安法》以至任何本地法律下,一直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关人士、机构或组织的行为而采取执法行动,与其政治立场、背景或职业无关。」

  「至于《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煽动罪方面,香港特区法庭于不同案件中均已确认有关煽动的条文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中有关保障人权的条文,亦确认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言论自由之间已取得相称而合理的平衡。有关罪行绝非要压制仅属根据客观事实而对政府作出正当批评的言论。」

  「《香港国安法》第五条除规定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外,亦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审原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此外,在指定情况下根据《香港国安法》四十六条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而非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是保障而非损害被告人公平审讯的权利,法官亦会颁布其裁决的理由,以确保司法公开的原则。事实上,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英国北爱尔兰地区也有法律授权检控机关发出证书,使某些类别的案件须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法官审理。」

  「《香港国安法》规定罪行的判刑制度,目的是为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成文法就某些特定罪行订立强制性的判刑制度,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早有先例。英国也有法例针对某些社会危害性较大或较为猖獗的罪行订立强制性的判刑制度。」

   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香港是法治社会。《基本法》第二十五条保障香港居民在香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案件均不会因涉案人士的职业、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倡议某种背景的个人或组织不应就其违法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给予其犯法特权,完全违反法治精神。」

  「一直以来,香港特区律政司在《基本法》第六十三条的保障下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并严谨和客观地按照《检控守则》以证据和适用法律就每宗案件作出独立的检控决定。律政司在有充分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

  「至于刑事罪行的被告人,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均会由享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公平审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刑事案件审讯中,控方必须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的标准,香港特区法院才可将被告人定罪,而被告人亦有法律保障下的上诉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解释权,是『一国两制』原则下的重要一环,体现了法治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就《香港国安法》作出的立法解释,并不直接处理具体司法案件,而是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法律的依据,绝不存在损害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独立审判权和终审权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通过解释《香港国安法》的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提供清晰途径让香港特区自行解决有关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按专案申请方式参与涉及国安案件所引起的争议。」

     「有关解释亦没有向行政长官授予额外的权力,只是澄清了《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可以适用于处理有关海外律师的争议。基于国安事务的本质,行政机关远比法院处于较佳位置作出合适的判断,因此法院会对行政机关就国安事务方面的判断予以尊重,这一项原则也是包括英国在内的世界各地维护国家安全的通则。必须指出的是,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只是就《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的问题向法院提供一项有约束力的认定,不是取代法院处理诉讼中的其他争议,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

  「英国根本没有类似香港的海外律师专案认许制度,更遑论是容许没有当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办理英国的国家安全案件。对香港的海外律师专案认许申请案件妄加置喙,是典型的『双标』,虚伪至极。」

   权利和自由

  特区政府发言人重申:「香港居民享有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国安法》亦清楚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等自由。然而,有关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行使有关权利时,会受法律和为达致合理目的而必须作出的规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本港的传媒环境蓬勃依然。一如既往,传媒可行使监督特区政府工作的权利;只要不违法,传媒评论和批评政府施政,不但自由无受到限制,而且正在惯常发生。」

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