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向法庭申请禁制令以禁止与一首歌曲有关的非法行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律政司于六月五日向法庭申请禁制令及临时禁制令(HCA 855/2023),以禁止四项与歌曲《愿荣光归香港》(或称 「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简称「有关歌曲」)有关的非法行为,现正等候法庭指示,聆讯日期待定。

  有关歌曲自二○一九年起开始广泛流传,歌词内容含有已被法庭裁定可构成煽动的口号,而有关歌曲近期亦多次被错误表述为「香港国歌」(而非正确的《义勇军进行曲》),对国歌造成侮辱,对国家和特区造成严重损害。事实上,过往发生的不少事件,已证明有关歌曲极可能会在违反《香港国安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等情况下继续被肆意流传。为了履行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特区政府经仔细考虑后决定向法院申请针对任何人以下行为的禁制令:

(一)在下述(i)或(ii)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或任何可供网上取览的媒介及/或任何基于互联网的平台或媒介)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 (包括有关歌曲的改编本,而其曲调、歌词及/或曲词实质上与有关歌曲相似者),尤其是主张把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i)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在能构成上述煽动的情况下;或
(ii)在具《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所界定的煽动意图下;

(二)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或任何可供网上取览的媒介及/或任何基于互联网的平台或媒介)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包括有关歌曲的改编本,而其曲调、歌词及/或曲词实质上与有关歌曲相似者),意图侮辱国歌,违反《国歌条例》第7条,致令其:

(i)相当可能被误会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属国歌;或
(ii)使人联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独立国家并拥有其本身的国歌;或

(三)帮助、导致、促致、煽惑、协助和教唆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为;或

(四)明知而授权、准许或容许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为。

  政府发言人指出:「政府申请禁制令的目的是制止任何人在意图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或在具煽动意图的情况下,传播或表演有关歌曲等;或在具侮辱国歌意图的情况下,将有关歌曲当为香港国歌传播或表演等,以维护国家安全及国歌的尊严。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视《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为维护国家安全这个正当目的,有关申请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的,符合相关人权法案的要求。事实上,禁制令既与现行法律相辅相成,亦向公众人士明确指出上述行为可构成刑事罪行,市民不应以身试法。」

2023年6月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