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副司长与保安局局长就「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谘询」会见传媒开场发言(只有中文)(附短片)

  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就「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谘询」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

律政司副司长:各位传媒朋友,大家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谘询工作昨日已正式展开,特区政府已随即开始讲解工作,并于今日举行了三场解说会,会见不同界别人士,当中包括人大政协、金融界及新闻界代表。昨日,我们亦已会见了两个法律专业团体的代表。

  接下来,特区政府会继续全力接触不同界别人士,讲解谘询文件的内容,并细心聆听大家的意见,为今次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工作做好谘询工作。

  就坊间对第二十三条有些误解,我想借此机会作两点进一步解说。

  第一是第二十三条立法建议增加多项罪名,是否更容易入罪?首先,就是否更容易入罪的这说法,我想向大家清楚说明,是绝对不会的,我们的立法建议绝对不是为了「降低入罪门槛」。

  我们建议新增的罪行,是为了全面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的要求,做到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我们是考虑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包括二○一九年港版「颜色革命」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提出建议针对性处理香港现时面对或未来可能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

  要记住,普通法及《香港国安法》所提及的法治原则会继续适用于建议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所订明的罪行。在香港法院定罪门槛不会改变,就是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干犯相关罪行,法庭方可将被告人定罪。

  而且,就谘询文件建议的罪行,除了需要证明犯罪行为外,也需要证明犯罪意图,例如明知故犯,所以大家无需担心会「不小心」或「不经意」误堕法网。

  第二点,我们留意到有说立法建议和《香港国安法》有部分内容或罪行有重复,将来会否对同一个人以几条罪名起诉?就此说法,我想指出,《香港国安法》第三章订立的四类罪行,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针对二○一九年港版「颜色革命」中最为突出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至于这次《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建议中,我们的目标是处理《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罪行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我想藉此机会向大家解释一下在香港一直以来的做法。一般而言,若某项行为构成多于一项罪行,检控机关可根据「检控守则」及实际案情,选择一项或多于一项合适的控罪,力求充分反映被告人的罪责,兼顾检控效率和司法公义。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控罪的数目应尽量减少。若法院裁定多于一项罪名成立,则需顾及「数罪并罚不能过重」的原则,考虑是否命令各项控罪的刑期同期、部分分期或完全分期执行。

  举例来说,若有一个匪徒手持枪械深宵闯入你的居所抢劫财物,这名匪徒的行为可构成严重入屋犯法、打劫、无牌管有枪械等罪行,但最终控罪未必一定是全部所述的。

  我先说到这里,将以下时间交予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多谢副司长。首先,我作为应变反驳队队长,我要反驳一些谣传。因为在这两日我听到很多谣传,有些人说有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在香港犯了法,就会送到内地受审。其实行政长官在昨日的记者招待会已经讲得很清楚,犯任何法,包括第二十三条,这是本地立法,本地法例是在本地处理,是不会将(被捕人)送到别处。

  第二个说法,如果在内地犯法,或内地怀疑有人犯法,就会在香港拘捕并送到内地受审,因为有了第二十三条,这更加荒谬。在香港犯法会在香港处理,如不是在香港犯法,我们不会用刚才提及的做法。从这个事件,我们隐约看到当年二○一九年一些脚影,就是用这些说法去恫吓市民,说这个立法就惨了,这全是虚假的,我要予以谴责并出来反驳。

    另外,有一些澄清我想讲。在过往两日,就着「国家秘密」大家有一些讨论。有一些人以为在「国家秘密」下有七个领域,包括如果跟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在那七个领域下,那会否谈及经济事宜都犯法?这是不会的,因为法例讲得很清楚,必须要有三个要素。第一个要素,就是在没有合法权限下作出披露。第二个要素,是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即是那些东西是没有合法权限去透露,又或再要加上讲的说话是危害国家安全,再加上切合七个领域和有意图,才有机会犯法。我今早看报纸,见到其中一张报纸说要「三连中」才可以(入罪),即「中」了以上三个元素才是违法。我想讲清楚,如果纯粹谈论社会经济发展是不会违法的。刚才我们和金融界见面,有个朋友问,如果我做一些关于经济的研究报告,会否犯法?首先,如果你做这些研究报告,没有用一些没有合法权限披露的资料,即自己的研究,自己的访问,不会是一些机密,例如印有政府内部机密盖章(的文件),属政府内部,你使用的话很明显是没有合法权限的,这当然是不行。否则,你用自己的努力,运用自己的知识,自己的专业去做一份研究报告,是绝对不会犯法的。你不符合第一项(要素),就不用考虑(是否符合)其他(要素)了。

  第二,我们亦听到有人就「境外干预」有些意见。今日我留意到有一个法律学者指出,「境外干预」罪字眼含糊,举例有人如果呼吁沽售港元而导致部分人亏损,是否违法?首先,你可以看看何谓「境外干预」。「境外干预」罪的条例在我们的建议中说得十分清楚︰第一,是要配合境外势力;第二,是要使用不当手段;第三,是要达到一些干预效果。甚么叫作「不当手段」呢?在我们的谘询文件中解释得十分详细,这包括一些失实陈述,使用暴力、胁迫等。甚么叫作「干预效果」呢?这是指影响中央、香港的一些决策,又或者选举、法院的运作。刚才这学者说的沽空,第一,与境外势力扯不上关系。第二,亦看不到使用了刚才法例所说的一些使用不当手段,亦没有切合我们建议法例所指的干预效果,所以基本上是「三不中」。所以,我可以澄清。因为这位法律教授指希望政府可以澄清,我现在就出来澄清这件事。

  第三,我听到有市民、议员说,我是社福团体,如果我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有些合作,会否违法?首先,我想重新指出,第二十三条立法就着一些社团规管,或就着一些政治性组织,不论是本地或外国,基本上定义是没有改变的,基本上法例也没有改变,唯一我们将包含的范围扩阔了。正如我昨日在立法会所说,以往《社团条例》主要只包括《社团条例》内所包含的社团组织,特别有一些(团体)并不包括在内,例如合作社、业主立案法团、劳工团体,以及《华人庙宇条例》下成立的组织是不包括在内的。我们发觉这情况并不理想,有机会有些人利用其他方式登记团体,藉此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从而逃避法律。所以,第二十三条会将原本《社团条例》内的适用范围扩阔,以包含除了公司以外的其他团体及组织。公司亦有《公司条例》规管。但是,就着本港政治性组织,以及外国政治性组织的定义并无改变,即是指香港政治性团体在现行法例下指政党,或其主要功能与选举有关;而外国政治性团体则指外国政府或其政治分部或其代理人。这在第二十三条立法前后并无分别。在现有的《社团条例》下,作为保安局局长,我会根据第八条,即如我发现本地政治性团体与外国政治性团体有联系,而有机会危害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的话,我均可以立令禁止它运作。其实,于早两年(针对)民族党(的运作一事)中,我们已使用过这条条例,这并非新事。所以,如果你说一个社福机构,与一个外国政治性团体合作,甚至接受其资助,这是否违法?首先,根据定义,社福机构并不是香港政治性团体,因为不是政党,亦不是为了选举(而运作)。所以第一项(要素)已不「中」,就不用担忧。

  另外,有些人又问,一些国际环保团体,例如是绿色和平,会否在第二十三条立法后,明明由合法变成不合法?这是不会的。为甚么呢?因为我们就着外国政治性团体的定义并没有改变。你以往如是政治性团体,第二十三条(立法)后,你仍然是(政治性团体)。如果你不是政治性团体,第二十三条(立法)后,你亦(仍然)不是(政治性团体)。所以,这是无需担忧的。我希望就着这几项作出澄清。

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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