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与保安局局长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后会见传媒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五月十二日)下午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后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

律政司司长:刚刚我与保安局的同事出席了立法会的保安事务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介绍了特区政府计划就维护国家安全制订附属法例相关的事宜。在会议中,我们听到议员的一些宝贵意见,他们亦提出了一些问题让我们有机会澄清一些建议的内容及其原意,所以我在此很感谢各位议员的支持和提问。

  我们亦很明白和理解,不论传媒朋友或者香港的市民大众,甚至其他朋友对这事的关注,所以我很希望借这个机会就立法的背景、一些基础的法律原则和根据作简单的撮要。稍后我会邀请保安局局长就我们建议的具体内容再详细跟大家讲解。

  我认为出发点就是——大家都要记得非常清楚,根据全国人大《5.28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香港国安法》,香港特区是有宪制的责任,不断地完善我们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我要强调这宪制责任是有持续性的。第二点就是根据《香港国安法》,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成立了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而在《香港国安法》第五章亦已就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国安公署)的职责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国安公署在我们整个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中,很明显是扮演着一个非常关键和重要的角色。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现在会就两大方面制订附属法律。第一方面,我们会根据去年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为了让国安公署更加有效地实施在《香港国安法》第五章赋予其的职责和相关的一些事情,制订一些相关的附属法例。第二方面,我们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42条,由行政长官指定某一些国安公署的履职场所,或简单来说,即工作的地方,作为禁地。在附属法例中将会清楚界定及说明该些地方的地址和实质的范围。

  我有两点希望特别再三强调,我们今次所指的是附属法例,必须记着是附属法例,而基于基本的法律原则,任何的附属法例均不会与《基本法》、《香港国安法》或主体法例,即《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有任何不相符之处。故此,第一,任何的附属法例必然不会,也不可能增加或改变国安公署现有的权力;第二,也是同一道理,附属法例也绝对不会影响我刚才提及的重要法律,包括《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所包含对人权自由,甚至法治原则的保障。

  还有一点是立法的时间,既然我们有一项持续性的宪制责任去完善国家安全的法律,所以原则上来说,我们会尽快完成附属法例的制订,同时亦会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过程。

  以上就是我希望强调和让大家理解的一些法律基础和原则。我现在将时间交给保安局局长,就一些具体内容跟大家再讲解清楚一点。

保安局局长:各位香港市民,各位记者朋友。首先我想再次强调,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中央对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事实上,《香港国安法》已清楚订明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国安公署;亦订明公署的职责,包括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而特区政府及公务人员亦须向负责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机关,包括公署,及时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制订附属法例的主要目的是就这些规定订明相关的执行细则和行政事宜,完全不涉及赋予公署新的权力,亦不会令公务人员承担新的责任。

  我想跟大家说说立法建议的四大范畴。

  第一个范畴是关乎公署监督和指导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就如何落实公署在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监督、指导意见方面,《香港国安法》第五章订明公署的职责,包括对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

  就公署如何进行监督、指导方面,我们将会由国安委(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落实公署的监督指导,透过附属法例的条文,清楚描述国安委及其秘书处在落实公署的监督指导意见方面的角色,以达到订立执行细则和行政事宜的目的。

  第二个范畴是关乎公署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宜。公署依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指明的情形下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即是只有以下的三种特别情况,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二)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的严重情况;(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只有这三种情况,以及必须与《香港国安法》下四类罪行相关的案件,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以及勾结外部势力。这些情况极少会发生,但一旦发生,情节肯定十分严重、性质肯定十分恶劣、影响肯定十分重大的案件。

  我们建议于附属法例中就当公署依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作出补充,包括订明不遵从公署法律文书的罪行;亦会就协助公署的行为订明民事免责条款;亦会订明提供虚假或有误导性资料或披露公署调查资料的罪行。

  只是就《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作出细化,使其更加清晰,完全没有加入任何新的要求。建议的罪行,都是参照香港法例常见的同类罪行。

  第三个范畴是关乎公署履行职责的保障。附属法例亦会就《香港国安法》中保障公署及其人员履行职责的规定作出细化及补充,例如:订明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证明文件证明公署人员身分、执行职务的效力;订明蓄意抗拒或妨碍公署执行职务,假冒公署人员或伪造公署文件的罪行;以及明确公署相关的工作资料的保密义务。

  第四个范畴是宣布将公署的履职场所划为禁地。就拟将公署的履职场所划为禁地的建议并非新事物,在香港法律中也有类似例子,例如驻港部队的地方,如军用码头。这次拟划为禁地的范围均是公署单独占用整栋大楼的场所,我们会透过在法律中写出详细地址及其座标,座标会以数点连起来包围出的范围,以清楚界定这些禁地;这绝对不涉及私人民居或私人商业地方,也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我想再次强调,制订附属法例纯粹是根据《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有关公署履行职责的规定,订明执行细则,没有新的权力;没有新的责任;亦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会影响机构和组织的运作;拟划为禁地的地方,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影响。

  虽然香港正从「由乱到治」迈向「由治及兴」,在全球地缘政治局势震荡升温、风云变色的情况下,例如两星期前,美国中央情报局针对我们国家大肆全球宣传要招揽叛国者。香港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因此,特区政府必须居安思危,「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制订全面的维护国家安全措施,包括就公署依据《香港国安法》履行职责订立执行细则和行政事宜,以更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任何时间都可能会突然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

  ​多谢各位。

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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