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与保安局局长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后会见传媒答问内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五月十二日)下午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后会见传媒的答问内容:

记者:有两个问题。第一,今次订立这个附属法例,北京有没有一些指示?有没有讨论过?或有没有跟国安公署讨论过?是否因他们有一些诉求或要求,所以订立这些安排?第二,似乎这个附属法例主要是方便公署执行一些职责,特别是第五十五条的管辖权。为何同一时间没有就被捕人或被调查人的权利或保障也订立一些相关的附属法例以作平衡?谢谢。

保安局局长:这次我们订立这个附属法例最主要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目标正正是开始所说的为了国安公署在执行职务时,特别是在(《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的情况下,如何去落实一些实施细则去协助其工作。这个是我们本身的法律责任。当然,在制订这些细则方面,我们必须要和公署有适当沟通,因我们要互相配合工作。正如我所说,这次附属法例主要针对第110条所提及的工作,所以包含范围就是刚才所说的工作。多谢。

记者:想问有关禁地方面,刚才提及「单栋」才会列为禁地,想问如果有一些单层的国安公署的工作(场所)会如何处理?如果谈及调查的地方不会被列为禁地,那么是否只有其office(办公室)才会(被列为禁地)?现时国安公署的地方都有警员驻守,为何要特意(把地方)列为禁地?也想问这个附属条例的实施时间提及是尽快,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北京方面有否催促?谢谢。

保安局局长:就着禁地,我想重申,把公署履职场所划为禁地,原意是要保障公署的禁足场所,如果有人潜入这些地方进行间谍行为,而我们已宣布了(这些地方)成为禁地,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43或45条,(他们)便会违反罪行,例如未经授权进入这些禁地。所以这些禁地必然是一整座由公署去使用的地方,不会出现一至三楼是公署的,四、五、六楼是其他地方,这样会对市民构成不便。所以今次会被列为禁地的地方会是整个地方都由公署去使用的。

  另外,刚才我亦提过这个附属法例立法要把公署的工作地方列为禁地,最主要是令公署多些保障,如果有人潜入从事间谍活动或者阻挠这些地方的活动能够有法可依。这并不针对公署进行调查的地方,该些地方即是搜证的地方,我们可以使用其他方法令这些地方变得安全让公署工作。因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一条,特区政府包括纪律部队的人员有责任协助他们调查,有需要的话可以协助他们让这些地方变安全让他们进行调查工作。

记者:除了国安公署职责范围外,还有没有其他主体法律当中的条文会设定附属法例?有否考虑过(主体法例)余下的条文?

保安局局长:今次我们最主要针对三个情况而作出这个附属法例。第一个情况就是我们如何能够令公署在实施监督和指导的工作畅顺,于是我们便根据《香港国安法》五十三条,便有了国安委(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公署的一个协调的机制,透过国安委及国安委的秘书处,将他们监督和指导的工作实施起来。

  第二个目的,是为了国安公署在第五十五条的情况下执行职务,如何便利他们和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障。

  第三,就是将公署的履职场所列为禁地,让他们的工作更多一重保障,这个是我们今次附属法例的主要目的。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英文部分)

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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