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出席立法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制订的两项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会议后会见传媒谈话内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五月十五日)出席立法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制订的两项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会议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律政司司长∶正如大家所知 ,《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规例》和《维护国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在本周二刊宪后已即时生效。

  首先,我们代表特区政府再次感谢立法会接受特区政府请求,在今日召开关于附属法例的审议会议,按着「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就两条附属法例进行审议。我希望强调,这次我们的举动充分显示行政和立法机关各司其职,合力履行特区在宪法下,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个重大的宪制责任。

  我和局长,以及其他政府同事都多番强调,无论在法理上和实际上,均有必要性尽快完成立法过程。

  我希望在此再多强调一点,这条附属法例在本周二刊宪后已即时生效,换言之,已经是法律一部分。所以我们尽早启动并完成「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是有助促进法律的确定性。

  另一点我希望强调的是,虽然有关国安公署的附属法例只有15条,而有关宣布禁地命令只涉及六个地方,但今日整个审议过程是花了超过五小时,当中包含议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我们统计是一共超过150条,这充分显示整个程序是绝对认真、绝对严谨。藉着今日整个审议过程,解答了可能很多巿民大众心里亦有的一些问题,亦排除了大家的一些疑虑。

  如果大家有细心阅读有关条文或聆听我们刚才跟议员之间的交流,相信都会接受这次的附属法例符合我们早前提及的四个重要原则:

  第一,关于国安公署的附属法例,公署的权力绝对没有增加,而附属法例只是就《香港国安法》第五章有关国安公署的职责,制订更详细的条文,令实际情况更清晰、令条文更具操作性。

  第二点是有关禁地的宣布,该六处地方是通过很清晰的表达方式,包含地址及其座标,让大家可明白、清晰理解该六处是什么地方。

  第三点是我们采纳完全符合一般普通法草拟法律的方式草拟有关附属法例,例如新制定的刑事罪行均清楚界定犯罪元素、答辩理由,以至举证责任;我们亦参考了很多现行香港法律已经存在的例文。

  最后一点,所有的附属条例完全符合《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所保障的人权自由。

  我将以下时间交给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 各位香港市民,各位传媒朋友,今次附属法例小组委员均有参与审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工作,他们都累积了去年宝贵的经验,亦继续非常认真和严谨地进行今次附属法例的审议工作。

  刚才委员提出的问题,都是非常深入到题,亦反映了大部分市民的关注,我们深入讨论了今次立法工作的各项重点,显示出大家均以专业、认真、负责任的态度逐条条文仔细审议,亦显示出议会的高效和高质。

  而就着他们每一条问题,司长和我,以及我们的团队,都充分解说,向小组委员会详细说明今次立法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小组委员会亦非常满意解说,无提出任何修正要求。整个审议过程充分展现出行政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

  今次这两项附属法例最主要涵盖的部分刚才已谈及,我在此不再重复。

  最后,我想说说几点∶今次附属法例将公署相关执行细节清清楚楚地写在法例上,提供确定性予大众,亦清晰提出一些豁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只会令市民对条例更清晰,更有保障。

  制订附属法例只是订明具体程序和执行细则,无赋予公署任何新权力,政府亦无任何新责任,完全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会影响任何其他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

  禁地范围都是公署单独占用的履职场所,不涉及私人民居或商业地方,亦不会对周边的社区有任何影响。

  各位,现在全球地缘政治局势动荡升温、风云变色,香港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

  正如中央在五月十二日公布的《新时代的中国国家安全》白皮书内提到,有域外势力加大插手中国事务,企图透过所谓香港问题对中国进行围堵、打压、遏制,香港必须致力防范、抵御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以及他们对中国的分化战略。正如较早前,美国中央情报局针对我们国家大肆全球宣传要招揽叛国者。

  因此,特区政府必须居安思危,「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制订全面的维护国家安全措施,以便更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任何时间都可能会突然出现的国安风险。

  各位朋友,我们继上年《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后,再一次高质高效完成相关附属法例的审议工作。

  我在此要感谢行政长官的领导,立法会主席和内务委员会主席、小组委员会主席和各位委员及秘书处同事的全力配合。在此,我当然要感谢律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及保安局的团队的不懈努力,我们将会继续携手同心,维护好国家安全。

  多谢大家!

记者:《香港国安法》仍有很多条文未列明罚则,其实会否认为应再有更多的附例?多久会做一次检视?刚才局长在会议上亦有提及在经过时拍摄国安公署的禁地其实没有问题,但有传媒在过去拍摄(禁地)的时候被警告,是传媒报道这用途不可以还是公署前线沟通不足?另外,还想问交予国安公署的文件是否会与内地部门互通?又或是接受更多或全部内地部门的调查?

保安局局长:首先,一直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是我们一直要做的工作,所以我们会适时审视,如果有需要的话,会继续完善相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的法律。另外,其实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45条内说得很清楚,警务人员可以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因,叫人离开禁地。我举一个实际例子,有人在(禁地外)拍照,当然普通市民路过「打卡」影相,我看不到有任何问题,因没有任何意图。但是,如果你长期拍摄着门口有什么人出入,长期以长镜头拍摄着公署的窗户,可能会导致有人担忧是否拍摄其工作。在此情况下,警务人员必须根据法例,根据国家安全的情况及当时现场的判断决定是否邀请这些人离开。

  法例说得很清楚,今次这个附例针对(《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的情况下,公署是根据法律文件,拿取一些相关资料方便公署进行第五十五条的调查工作。

记者:6项罪行部分参照现时法例,最高刑期过2倍至6倍,其实这个比例是否相称合适?

保安局局长:我想我们不能直接比对,譬如其中一个是阻碍公署人员执行职务,我们在不同法例,例如《廉政公署条例》或者《侵害人身罪条例》都是不一样。由于公署要面对的案件都是极其复杂、极其危险、极其恶劣的情况,所以他们面对这情况之下,设立相对高的刑罚,我们认为是合理的。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英文部分)

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