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就《2025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就《2025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现在提出修正案,修正《2025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第1(3)条、7(1)条、8(1)条、9(1)条、36(1)条的英文文本及180(2)条。另外,加入新的第68A条、68B条、101A条及194A条。修正案内容已载于先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议员的文件。以下我就修正案作出简介。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第1(3)条,以及加入新的第68A条、68B条和101A条

  考虑到法案委员会的关注及经负责政策局检视,政府建议在《条例草案》加入新的第68A条、68B条和101A条,一并处理其余法例中与「Hong Kong-Macau Ferry Terminal」相关的提述。在提出这些修订的同时,政府建议针对所有与这提述相关的修订,订出具体生效日期,所以亦把《条例草案》第1(3)条作修订让所有相关的条文同日在二○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预留足够时间作更新该码头英文名称的行政安排。

删去第7(1)条、8(1)条及9(1)条

  因应部分议员的意见,为确保条文的意思既简洁又易明,政府建议在香港、澳门、台湾同时并列的情况下,保留在《保险业(估值及资本)规则》(第41章,附属法例R)中对「中国大陆(Mainland China)」一词的提述。

  修正第36(1)条的英文文本

  ​因应立法会秘书处法律顾问的意见,这项修正案旨在使修订建议的中英文文本一致。

修正第180(2)条,以及加入新的第194A条

  在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效的《2025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修订《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2(1)条中「境外实体」的定义,并在《第588章》中加入一条提述「境外实体」一词的新订条文。鉴于上述对「境外实体」的定义的修订以及新订条文的加入,我们现提出的修正案,更新《条例草案》第180(2)条中有关《第588章》第2(1)条「境外实体」定义的修订位置,以及将上述《第588章》新订条文中对「境外实体」的提述,修改为「非香港实体」。 

结语

  法案委员会对前述各项修正案并无异议。恳请各位委员支持有关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