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港资港法」与「港资港仲裁」措施

  以下是今日(十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严刚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第二份修订协议(《修订协议二》)新增「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作为便利香港投资者的措施,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试点城市注册的港资企业,协议选择使用香港或澳门法律为合同适用法,以及支持在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注册的港资企业,选择香港或澳门为仲裁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于本年二月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扩展该两项措施的细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修订协议二》新增的「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措施,政府会否明确订明有关的适用范围,包括涵盖的行业及案件类别;若会,何时公布有关详情;

(二)鉴于有意见认为,目前内地与香港在仲裁程序(例如紧急仲裁员制度和临时措施的申请程序等)上存在差异,在推行「港资港仲裁」措施的过程中,政府如何参与制订有关的仲裁规则,以及会否推动采用国际通行标准;及

(三)鉴于粤港澳三地将共同商定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政府如何确保本地仲裁员的专业资格与内地标准对接;会否进一步优化各项人才入境计划,以吸引更多国际仲裁专家来港发展?

答覆:

主席∶

  就严刚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港资港法」措施自二○二○年在深圳前海试行,而「港资港仲裁」措施则在二○一七年起于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两项措施均受持份者欢迎。

  二○二四年十月两地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第二份修订协议,其中将「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措施首次纳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并明确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扩大该两项措施适用范围,体现中央政府对于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视与支持。

  「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的扩展已经自二○二五年二月十四日起实施,相关适用范围及细节载于:(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覆》(法释〔2025〕3 号);以及(二)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共同发出的《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发出的两份文件的规定,两项措施的扩展详情如下:

  相关企业是否能享受「港资港法」或「港资港仲裁」措施,视乎该企业的登记地点,以及是否符合港资身分,并无行业及案件类别的限制。换句话来说,只要是在措施适用的地点登记设立的港资企业,即可受惠于相关措施。

(二)香港作为中国境内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仲裁制度成熟、现代化,并与国际最佳做法高度接轨。就法律框架而言,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作为仲裁立法的蓝本,为仲裁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包括司法保障和协助。

  在当事人自主的原则下,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以管理具体的仲裁程序。而各仲裁机构独立运作,不受政府干预。

  根据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最新进行的国际仲裁调查,香港获评为与新加坡并列的全球第二最受欢迎仲裁地,反映香港的仲裁法律框架成熟完善,并获国际商业社会认可。此外,在同一调查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规则获选为全球第二受欢迎的仲裁规则,可见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均信赖并乐意选择在香港进行仲裁程序。

(三)仲裁员的专业资格方面

  为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律政司与广东和澳门的法律部门于二○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共同正式发布及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工作指引》,当中列出三地共同认可的仲裁员推荐条件,以确保大湾区仲裁员的专业素质。

  大湾区仲裁员推荐条件包括(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纪录;(三)获内地、香港或澳门其中两地的仲裁机构纳入其仲裁员名册;(四)具有累计五年以上担任仲裁员实务经验;(五)累计担任至少五宗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并撰写仲裁裁决,其中至少三宗仲裁案件为跨法域仲裁案件;(六)熟练掌握普通话(或粤语)和至少一门中文以外的语言。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可按被推荐人的实际情况豁免上述第(三)至(六)项中一项或多项条件要求。三地法律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统一推荐条件的基础上增加推荐条件,并向联席会议报备。

  律政司正积极与广东及澳门相关部委保持联系,争取在今年底前订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鼓励仲裁在大湾区内的应用,并为用家提供更多便利。

人才入境计划方面

  政府致力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并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吸引及便利国际仲裁专家来港进行仲裁相关的业务。

  政府于二○一八年制订首份香港人才清单,旨在更有效及聚焦地吸引高质素人才,以配合香港经济高增值及多元化的发展。人才清单持续更新和优化,在现行人才清单的争议解决专才领域下,已涵盖专门解决国际商业、金融,以及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纠纷的仲裁员。

  政府亦于二○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恒常推行「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计划」。在计划下,有关人士如持有由指定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或场地提供者发出的证明书,证明其为参与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的合资格人士,便可获准以访客身分来港参与仲裁程序,无须取得工作签证。

  经优化的计划涵盖五类人士:(一)仲裁员;(二)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三)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师;(四)仲裁程序各方;以及(五)与仲裁直接有关或参与仲裁的其他人士例如仲裁庭秘书、仲裁庭指定专家。

  政府会持续密切监察有关政策措施的运作情况,并适时检讨与优化。

2025年10月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