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善用《道歉条例》排解争端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苏绍聪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意见指出,《道歉条例》(第631章)订明在大部分民事法律程序中,道歉并不构成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厘清了作出道歉的法律后果,为出现争端的各方提供了一个安全和非对抗的沟通起点,以及解决纠纷的新思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自第631章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生效以来,就缓和冲突及促进和解所带来的成效为何;

(二)鉴于有意见认为,市民对第631章了解不多,政府有否制订措施,以进一步向社会各界宣传该条例的倡议和目的,从而促进和睦排解争端;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为加强第631章的应用,政府会否考虑将道歉选项、该条例所适用的程序和相关内容纳入各政府部门的实务指引中,以便政府在面对具争议性的公众事件或社会争端时,可善用该条例防止争端恶化并化解争端;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苏绍聪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本港的《道歉条例》的立法精神旨在透过为道歉在指定事宜及关于该等事宜的适用程序中的效果提供明确规定,从而促进及鼓励争议各方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道歉,以期防止争议恶化及促进和睦排解争议。条例并不强迫任何人作出道歉。

  自生效以来,条例的主要成效在于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消除当事人因担心道歉会构成承认其过失或法律责任而产生的顾虑,从而鼓励自愿沟通,为以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议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作出道歉的证据一般不得在适用程序被接纳入为证据、而私下进行的道歉及和解过程并不反映于公开纪录中,故难以数据量化成效。

(二)律政司认同持续向公众及各界推广《道歉条例》的重要性,并会适当地在不同场合和媒介积极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与实际应用。

  具体而言,律政司会在合适的推广活动(不论自行举办或合办的活动),例如「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与各政府部门(如食物环境卫生署)合作安排的讲座等,将推广《道歉条例》与宣传调解紧密结合,向社会各界阐明道歉作为一种有效的沟通方式,如何能与调解相辅相成,共同为争议提供更和睦、更具建设性的解决路径。律政司也会透过不同的媒介,例如定期出版的《调解快讯》,普及持份者和公众对条例的认识。我们相信,透过将条例的宣传融入现有的争议解决推广框架,能更有效地让公众及专业人士理解并善用道歉,以达至促进和解、缓解冲突的目标。

(三)《道歉条例》适用于政府。在政府内部,我们鼓励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运用条例所倡导的原则来处理事宜或争议。 

  实际上,条例的精神与政府推行的「调解为先」承诺及政策相辅相成。例如,在政府合约中已逐步引入调解条款,要求合约各方在争议发生时先透过调解寻求解决方案。在这些调解过程中,条例所提供的法律保障,能为参与各方(包括政府部门)营造更有利于坦诚沟通、探索包括道歉在内的和解方案的环境。

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