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律政司司长与保安局局长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后会见传媒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长张国钧博士与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后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

署理律政司司长:各位传媒朋友,《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修订细则》)已经于昨日刊宪生效,这可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履行宪制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我在此感谢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迅速安排了今日的联席会议,让特区政府团队介绍有关修订的内容。

  首先,我想清楚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颁布实施的《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已明确香港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除了可以采取香港特区现行法律容许的各种措施之外,并可以采取第四十三条下的七项规定措施,包括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和电子设备,又或要求涉嫌犯罪人员交出旅游证件或限制其离境等措施。

  另外,第四十三条亦授权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制定实施细则,以落实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刚才提及的七项规定措施。就此,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已于二○二○年七月七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而这次的《修订细则》其实只是参考了过去几年的实践和执行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庭案例,对《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早已规定可以采取的七项措施加以完善和细化,将相关的执行程序写得详细一点,并且加强了程序保障,而没有增加执法机构在原有第四十三条框架以外的任何额外权力。

  另外,我想特别强调,《修订细则》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中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再者,《修订细则》的多项条文其实并非香港法律独有,而是借鉴了本地现行法例及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相关法律。

  《修订细则》亦就部分措施加入法定覆核机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挑战有关措施的程序保障。所以,《修订细则》既能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亦完全符合《基本法》,以及《香港国安法》中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我将以下时间交给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谢谢署理律政司司长。

  我想强调和补充几点。

  第一,维护国家安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制定《修订细则》是香港特区履行我们的宪制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重要工作,对确保我们能够维持高效以防范、制止同惩治变幻莫测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至关重要。

  第二,我想再次强调,《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特区国安委(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香港特区国安处等执法机构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执法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这个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来自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透过《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赋予,有别于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本地法例授予行政机关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因此,立法会审议本地主体法例或附属法例的程序并不适用于修订《实施细则》。因此,修订《实施细则》不需要经过立法会审议。虽然如此,《实施细则》的修订刊宪之后,特区政府亦第一时间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和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提出举行刚才的联席会议,向各位委员介绍相关修订。

  第三,制定《修订细则》的时候,我们参考了过去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实践和执行经验,亦参考了相关的法庭案例,确保《修订细则》建议作出的改善措施和程序,能配合《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实施的最新形势所需,切实强化执法机构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的能力。

  第四,虽然《修订细则》旨在强化执法机构的维护国家安全能力,但当中建议的措施和程序,包括新订立的罪行,并非新鲜事物,例如要求「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解密方法,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澳洲、新西兰、爱尔兰和新加坡的执法人员亦有相对应的权力。

  我想在此再次重申,我留意到这两日有人指有这条条例后,警务人员可随便在街上要求市民提供手提电话密码,市民便会失去私隐。我想指出,这些说法是错的、是吓唬你的、是欺骗你的、是抹黑法例。首先,如要引用这条条例,警务人员必须基于国家安全理由以誓章在法院申请搜查令,当法院阅毕誓章的论点才会批核,获批后警方才可以搜查令搜查电子设备和要求「指名人士」提供密码。搜查令的要求就是要取得电子设备内的材料,所以警方要求「指名人士」提供电子设备密码,就是去完成法庭透过搜查令给予的任务。我举个例子,就如同搜查一间屋,屋内有人以沙发挡住门,令人无法进入,以致需要破门而入。挡住门不让执法人员进入,就有机会触犯阻差办公。同样地,法庭手令就是要求提供电子设备内的资料,而有人以不提供密码的方式阻碍,有相应罚则亦是非常合理的。

  第五,《修订细则》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中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亦充分顾及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尊重法治原则,清楚界定各项罪行元素,奉公守法的人不会误堕法网,亦不会影响一般市民,只针对怀疑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被捕人或被法庭判定有罪的人。

  我想再澄清一件事,刚才在议会内,葛珮帆议员问了一个问题。我当时的理解认为她的问题是指,当一个民间高手骇入一个电子系统,我们是否有权要求该人解锁。如果该高手骇入系统,他当然是「指明人士」,我就有权要求他解锁。但如果该人纯粹是一个精通电脑并懂得解锁的人,我们当然不会指令他进行解锁,因为警方亦有大量专家。如果我刚才错误理解该问题,我想在此澄清。

  最后,事实上,正如我刚才在委员会上提及过的例子,包括加快处理法律专业保密权声请的程序,清楚订明处理程序和时间表等,可以避免程序被别有用心的人滥用,但丝毫不会削弱对法律专业保密权的实质保障;又例如在要求境外政治性组织或境外势力代理人提交资料方面,加入法定覆核程序,容许被要求提交资料的一方,有权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或更改有关通知等,这些正正反映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制定《修订细则》的时候,已经仔细平衡有效强化执法机构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能力的需要和对被调查人士或组织的合理保障。

2026年3月24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