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长张国钧博士与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后会见传媒的答问内容:
记者:请问提供电子设备密码什么可作为合理辩解理由?局长可否举例?在紧张情况下忘记密码是否可以呢?如不小心记错而提供错误密码,多少次才算提供虚假或误导成分的资料?第二,你在会上提到「指明人士」包括知悉设备或解密的人,这一类人是否也包括WhatsApp、Apple这类公司?如是,局长可否谈谈如这些公司不肯提交资料的话,相关负责人是否都可能被处以监禁?会否担心影响在香港经营的电子营办商的信心?
保安局局长:首先,第一个问题有关解密,即要求提供密码时,什么是合理辩解。我认为要逐个案件审视。我举个例子,比较极端的例子,这较容易理解。例如一个手提电话,我们发觉他最后一次使用是三年前,那我们问这个人士,他说不记得(密码),这个可能是合理辩解;但刚见他用完便说不记得(密码),就未必是合理辩解,所以我们要看个别情况。第二,刚才我已说过,法例中「指明人士」的定义非常清楚。刚才提及的一些民间高手,则不在「指明人士」的范围内。我希望再次澄清刚才葛议员在议会内发问的问题。
记者:首先想问电子设备解密中的合理辩解,例如昔日传媒说是保障消息来源,这样算不算是合理辩解?当局会不会有一些执法程序,包括有限度只看一些和案件相关的文件,以保障他人的权利和执法权?第二,想问充公指定财产,被定罪者可以提出(充公)「明显不相称」,想问「明显不相称」有什么具体情况?有没有一些例子?
保安局局长:就你说到记者材料,我相信一个人不论从事任何职业都要守法,不能因为该人从事某个特别职业,便可不用遵守这条法例。根据附表1,所有人均要根据这条法例,交出他的相关材料,不会因为他的职业而有所不同,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署理律政司司长:刚才提及被定罪者在(财产)被充公的时候,当然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的时候,他需要向法庭证明使法庭信纳有关充公命令所涵盖的财产是明显不相称。那么,明显不相称是什么?法官会审视包括过去他曾用来资助或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用的财政资助,又或者有证据显示他其实极有可能将会用来资助和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财政资源。法官会以常人的理解去审视面前的案件,在证据当中是否作为一个常人会觉得有关充公命令所申请的财产范围是不相称的。如果法官真的信纳有关申请,如从他过去的犯罪行为或证据显示,这次可能处于一个明显不相称的情况下,法官便可以一个常人角度审视有关申请当中究竟多大部分的财产才算相称。可以这样说,在普通法制度之下,通常有一个客观、常人的测试。至于当中比例是多少,便要看案件过去的证据和有关情况如何。
记者:有一些违反《国安法》的人说会真诚悔改,这会否成为扣减充公财产的理据或因素?
署理律政司司长:刚才我提过,就着充公财产的测试是称为明显不相称的测试,正如我刚才提及,测试是要看法庭的证据显示在过去或将来究竟会有多少财产用在资助或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情况,这是法庭考虑的因素。
记者:想问于附表1第3条提到,警员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指明人士」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疑,警员无需裁判官手令亦可以检验电子设备,这样是否属于「未审先判」,又或者单方面以怀疑为基础就侵入个人的通讯资讯?这样做是否不尊重法庭的决定?第二,想问「合理理由相信」基准的准则具体是怎样?
保安局局长:我先回答再交由署理律政司司长补充。如果我没有理解错你的问题,即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其实现时也有,例如有时我们入屋处理罪行,一般需要获取法庭手令;但如果有很特别的原因而未能及时获取法庭手令,我们都可以破门入屋。我相信你所述的情况可能是类似的情况。
记者:这会否是不尊重法庭的决定?
署理律政司司长:刚才局长亦提及,在一般情况之下,警务人员是需要取得手令进行工作,但的而且确有一些极端情况,例如当知道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即将会发生、明显会出现的时候,而没有合理时间可以取得手令时,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便可以行使这个权力。当然(这样做)将来在法庭上是需要向法官交代,所以我相信法官会作很好的司法把关。
完
2026年3月24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