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蒙面规例充份考虑人权保障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定立《禁止蒙面规例》,主要目的是希望透过新规例有效减少暴力行为并协助警方调查和执法,尽快令社会恢复治安和安宁。

禁止在游行集会时蒙面,有助警方的调查和执法,阻止暴力人士在掩饰身分的情况下犯罪并逍遥法外。新规例只是禁止身处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或获发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的人士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识别身分。新规例亦授权警务人员在公众地方要求市民移除口罩或蒙面物品以核实身分。

政府在制订新规例时,已充份顾及《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内的人权保障,包括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私生活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并非绝对,而是可以施加限制,不过有关限制需符合相称性的原则,包括是否已在措施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及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这项规例不会损害市民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因为他们仍然可以在不蒙面的情况下,自由参加合法、和平的公众活动。而市民在公众地方被警务人员要求移除口罩或蒙面物品以核实身分,只要核实完成后,是可以立即戴回口罩或蒙面物品,所以新措施对市民权利的干扰是极为有限,而且与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合法目的相称。

除了在规例订明的情况下不可以使用蒙面物品外,市民在其他情况下一般仍然可以戴上口罩,日常生活所受的影响不大。

对于外界有意见指政府的做法是绕过立法会而进行立法,这并不正确,因为规例是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所制定,是一项附属法例,会按规定提交予立法会省览,包括通过决议提出修订规例。

经过了四个月的持续示威和冲突,我们希望这项措施能够帮助阻止暴力蔓延,让香港尽快回复正常,亦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支持政府的工作。

201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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