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身自爱 远离暴力

在过去大半年发生的社会动荡,有不少人涉嫌触犯不同的罪行被拘捕、检控和定罪,当中包括有年轻人和学生。最近警方搜获一批爆炸品和化学品,假如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实在不堪设想。或许有人误以为使用暴力手段是可以达成目的,但我希望他们明白,任何违法的行为,最终都会带来法律后果。

大家从媒体的报道,都会知悉有一些未成年的青少年或学生有份参与违法活动,有些甚至乎作出暴力行径,这种情况确实令人担忧,他们除了有机会危及自己或别人的人身安全外,更会被拘捕和检控,一旦罪名成立,就会留有案底,必定影响他们日后升学及就业的前途。

有些人误以为年轻人犯罪只会被警司警诫,不会留有案底,但其实警方在衡量是否施行警司警诫时,是需要详细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他们在犯案时是否仍然未成年(18岁以下)、所干犯罪行的严重性、是否自愿及明确地认罪,以及是否有悔意等。因此,并非所有犯案的青少年均符合警司警诫的条件。

此外,签保守行为这项安排亦经常被人提及,但其实这命令只适用于初犯者及轻微罪行的个案,而且须由法庭批准,犯罪者需要在公开聆讯中承认所犯过错和接受告诫,然后向法庭承诺守行为。法庭若其后发现他们不遵从签保令,是有权判处他们监禁作为惩处的。而且,控方决定是否接纳签保守行为时,亦必须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犯罪者的年龄、犯罪纪录、犯罪者对有关罪行的态度,例如是否愿意悔改等。

对于有意见认为律政司应该以公众利益这个因素,向年青的犯案者撤销控罪,我必须强调,律政司一直都是严格按照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作出每一个检控决定。《检控守则》(第5.9和15.4段)已列明检控人员在处理涉及少年犯的案件时须就公众利益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犯案者过往的犯罪纪录、有否与执法机关合作或表现悔意及可供法庭选择的判处刑罚等。律政司必须按既定程序处理检控事宜,检控人员不能随意动用公众利益作为撤销控罪的理据。

律政司在考虑使用以上处理案件的方法时,都必定要根据每一宗案件的案情仔细客观分析,再按相关原则作出决定,绝不能单靠犯案者的年龄这一项因素。所有犯案者的法律代表除了有责任告诉他们的法律权利外,同时亦有责任提醒他们所面对的法律后果和以上各项安排的考虑因素。

正如迪普洛克大法官(Lord Diplock)指出:“接纳法治作为宪法原则,要求公民在采取任何行动前都应该能事先知悉随之而来的法律后果”。任何人用违法行为来达成目的,他同时亦必须要预备承受法律责任,因此我希望大家,特别是年轻的一辈,要建立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凡事三思而行,不应随便以身试法,因为一个错误的决定是足以摧毁一生。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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