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

香港经历了社会动荡,暴力不时发生,更甚者有人竟然鼓吹独立。面临国家安全局势更加日趋严峻,但特区行政立法机关难以在一段可见时间内自行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的立法,有见及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从国家层面进行改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特区政府已清楚表明支持全国人大的决定,我希望藉此解释相关法律文书当中所涉及《宪法》和《基本法》的依据。

首先,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特别是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作出决定。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便是在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所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下,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设立。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十四)通过《基本法》成为全国性法律。

由全国人大审议有关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决定》),以及相关的《说明》已经公布。该《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二)、(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关条文所作出。《宪法》第三十一条订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以及“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二)、(十四)和(十六)则订明全国人大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这些条文清淅说明全国人大有权就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决定,以确保《宪法》适当实施。全国人大会根据《宪法》作出决定,并正如有关《说明》及《决定》清楚指出,会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按照《宪法》,全国人大可以授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相关职权制定法律,这正是《决定》第六条所指的情况。

有人质疑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为香港特区就国家安全进行立法,这些质疑完全是毫无根据。国家安全从来不是香港特区的自治范围,事实上这从来不单是香港的事务,国家安全影响全国十四亿人民,显然是属于中央事权。当国家领土完整面临威胁、分裂或颠复,同时又欠缺法例可以妥善防范、制止及惩处,中央自然关注,并向全国人大建议就此作出《决定》,制定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全国性法律。有关法律是《基本法》第十八条(三)下,属“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是次全国性法律所针对的四个范畴,分别是分裂国家、颠复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的干预,这些行为,任何国家都会视之为核心国家安全范畴,所以全国人大认为必须在国家层面作出《决定》,以制定全国性法律,从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

《决定》第三段明确指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

香港特区政府获授权订立国家安全法的同时,并不影响中央在国家层面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而事实上,香港至今仍未成功就此立法。

没有国,哪有家,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国民的责任。这是常人都会同意的基本原则。盲目诋毁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亦绝不理性。我们是时候面对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需要的问题,由于特区政府无法完成,在国家层面进行工作完全是合情合理。

我希望以上的解释能够让市民明白未来两步的法律基础:《决定》须由人大通过;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性法律,从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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