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制秩序正确理解国家安全法律

刚过去的周末,大家在铜锣湾及湾仔一带又再次目睹充斥着暴力破坏,有些人利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将审议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决定》)作为藉口进行示威。更令人忧虑的是,有人故意错误地声称《决定》践踏了“一国两制”和违反《基本法》。

或许大家会先问,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是否有权力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书?答案非常简单:“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

大家都清楚知道《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二)、(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关条文作出。根据《决定》第六条,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

第二个问题是有关权力是否函盖国家安全?答案同样十分清淅:“是”。国家安全关乎到全国人民及国家的整体利益,全属中央事权,从来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之内,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安全法律是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条(三)“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第三个问题是《基本法》第十八条(三)与第二十三条的关系。首先,大家必须理解《基本法》第十二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则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指定行为。就第二十三条的目的以及条款的普通解释而言,获授权并不会排除中央为维护国家安全而进行立法。

中央对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负有最终的责任,大家都必须要认清这个基础。当授权者对获授权者作出授权後,并不代表授权者放弃或减少任何责任和权力。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国安法制定为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做法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条(三)并且与第二十三条没有冲突,这是任何一个常人都会得到的结论。

基于上述的理由,《决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性法律是依据《宪法》和《基本法》来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即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的国家安全法,细节现时尚未公布,因此并不适合作出任何无谓的揣测。但不幸地,有些说法无理批评《决定》,并将订立港区国安法说成等同“破坏一国两制”,这种主张在法律层面上站不住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有根有据,并切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时的情况。

《决定》及相关《说明》已清淅指出,全国人大会根据法律和“一国两制”方针作出决定,并切实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将《决定》提交全国人大是符合《基本法》的原则,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依据《宪法》和《基本法》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来处理我们的国家内部事务。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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