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再次解释国安法

很多人向中联办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安法条文的工作表达了意见,部分团体亦就此发表公开信。我留意到有其中一个法律团体在上星期五再次发出公开信,当我们尝试了解它所提出的观点时,必须要从香港整体的法律及宪制架构来分析,同时亦必须理解《决定》和将会推出的法律条文的背景和性质。

根据全国人大在5月28日通过的《决定》第六条,经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这套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适用于香港,同时它亦成为《基本法》附件三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两套法律制度:成文法和普通法。对于要求属全国性法律的国安法的法律条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实际的。但当然法律条文必须行文清淅和明确。

我过去亦曾经解释,内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拥有一些相类似的特点,包括追朔力、假定无罪的原则、举证的责任、证据的标准及法律清淅的要求等。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在6月8日的《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网上研讨会上,亦同样作出说明。大家可以在此(https://webcast.info.gov.hk/revamp/chi/video/0000000826_mp4.html)观看张晓明副主任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的发言。

至于有人提出日落条款这个说法,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经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後,对《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因此建议设立日落条款实在是多此一举。如果想正确地进行讨论,大家必须紧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是从国家层面提出法律框架和执行机制。5月28日所通过的《决定》第三条,强调香港特区应当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在香港通过的法律是处理从特区层面的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不一定足以处理影响全国14亿人民的国家安全事宜。

总括来说,全国人大5月28日通过《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安法,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公布实施,完全是基于宪制和法律理据。香港面对的情况,再加上有一些国家就国家安全立法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更加印证有必要就此立法。《决定》明确写出:“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因此,国安法只是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分子,以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202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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