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其职 相辅相成

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在过去一星期成为社会上的话题,不少人士及团体都提出了他们的看法,亦有人谈及三权分立,然而,国际上的学术研究对这个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我希望藉着这个机会从《基本法》的条文为大家解释香港特区实际的宪制秩序,而不是着眼于一个概念的表面称谓。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行政丶立法及司法机关根据《基本法》在行政主导下各司其职丶相辅相成,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首先,大家必须明白中国是一个单一体制的国家,根据中国的宪制,权力来自中央,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根据《宪法》作出决定设立香港特区和通过《基本法》,并透过《基本法》赋权特区履行职责。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六十条,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也同时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作为双首长,必须按《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基本法》第四十八条清晰指出行政长官的职权是领导香港特区政府丶签署法案丶决定政府政策等,正展现特区架构是以行政为主导。

其次,《基本法》条文列明行政丶立法及司法机关各有不同的职责,目标都是共同建设香港。根据《基本法》,特区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有需要时交由立法会制定法律,之後再由政府执行;政府亦负责编制财政预算,由立法会审批;至于立法会议员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则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显而易见,在《基本法》所制定的政治体制下,行政与立法机关在履行职务上是互有关连,但提出法案的主导权在于行政机关。

《基本法》赋权特区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包括终审权。有人担心司法独立在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下会否受到影响?答案是绝对不会。因为《基本法》第八十五条保障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基本法》同时列明香港特区的法官经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机关在政治体制中虽然享有较大的决策制定权,但必须遵守法律,决定亦可以受到司法挑战,由法庭独立地按法律和证据裁定有关行为是否合法。

《基本法》保障了司法人员可以不受干预地作出裁决,正如着名的已故前英国首席大法官兵咸勋爵(Lord Bingham)指出,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 可以自由决定案件的法律和事实价值,不受任何外部影响或压力,并且公正无私」(注),我们的体制正展现了《基本法》所贯彻的法治原则及司法独立的内涵。

从香港特区宪制角度正确地理解政治体制,必然会明白我们的架构是以行政主导。大家不应该只着眼于一个概念的表面称谓,而应该从实质上去作出了解,便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拗。

注:原文为“independent in the sense that they(adjudicators) are free to decide on the legal and factual merits of a case as they see it, free of any extraneous influence or pressure, and impartial”(见“The Rule of Law” Cambridge Law Journal, 66(1), 二零零七年三月, 第67 – 85页)。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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