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大湾区机遇 拓展法律专业服务

我十分荣幸出席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的庆祝大会,深圳在过去40年的发展迅速,成绩斐然,令人感到鼓舞。习近平主席在庆祝大会上的致辞提到:「积极作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圳是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引擎。要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推动三地经济运行的规则衔接丶机制对接」。

自去年公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後,律政司一直积极与内地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反映律政司及香港法律业界的意见和期望,意见也获得中央慎重考虑,展示香港在「一国两制」下所获赋予的独特地位和优势。

我很高兴得悉刚公布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办法》),容许具五年执业经历的律师和大律师报名考试,年轻的法律执业者可以把握在大湾区的机遇;而由司法部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对香港的法律执业者准备考试有莫大的裨益。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办法》,说明了试点工作的考试及业务范围等规定。我特别列出了部分与香港法律执业者有关的条文,方便大家掌握内容。

(一)报名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累计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合资格律师或大律师。

(二)考试:

*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应当参加由司法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後方可参加考试。

(三)申请执业:

*考试合格的香港法律执业者,经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後,可以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

(四)业务范围: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早在2004年,香港居民便可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称),而过去合格率不算太理想。但我相信措施落实後会吸引更多香港法律执业者参与,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为在大湾区投资的企业提供服务,增加香港法律界服务范围,有助拓展香港的专业法律服务。与此同时,企业可以聘用取得大湾区执业资质的香港法律界在大湾区为其提供内地和香港的法律意见,为投资制定稳妥的法律基础,继而让大湾区吸引更多投资,这真正是双赢,是互利互补的最佳体现。

除此以外,香港在《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下,已经有多项利便法律业界开拓内地市场的措施,包括合夥联营,以及香港法律执业者(包括大律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安排等。在大湾区的《规划纲要》下,律政司继续致力加强粤港澳司法及法律交流与协作。

去年八月,广东省司法厅在公布的《广东省司法厅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夥联营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率先落实在广东省设立的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开放措施,包括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夥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方出资比例不得低於30%的限制,以及可以用本所名义直接聘用内地及香港律师等,鼓励更多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发展。另外,香港法律执业者,包括大律师,在2019年《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下,可同时受聘於不多於三间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放宽了现时每位律师或大律师只可受聘於一间内地律师事务所的限制,为他们带来更多机遇。

今年八月《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通过,当中第57条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丶澳资丶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这项「先行先试」措施是一项重大突破,意味着11,000多家在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在订立民商事合同时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香港法律。

律政司正积极探讨和研究在大湾区实施「港资港法港仲裁」的可行性,我们希望在大湾区订立民商事合同的港资企业(Wholly Owned Hong Kong Enterprises, “WOKE”) 在没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可选用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及约定就合同或案件的争议在香港进行仲裁,而不会以无「涉外因素」为由认定选用香港法律或约定在香港仲裁的条文无效。这项措施如果可以成功落实,不单对香港的法律界和商界是一个喜讯,更会吸引更多企业在大湾区投资。

《宪法》和《基本法》为「一国两制」奠下稳固的基础,「一国两制」为香港提供了独特的地位和优势。早前公布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到了推动更高水准的深港合作,以及完善法治领域跨境协作机制,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必须抓紧机遇,发挥所长,与深圳互补优势,才可缔造双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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