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备稳固法律基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811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於一年」,解决特区政府押後选举而令立法机关出现空缺的宪制问题,但必须注意这只是处理立法机关继续履行职责事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星期三就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了决定,特区政府随即根据相关决定宣布四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备了稳固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四点。首先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根据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丶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丶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以及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规定作出。全国人大常委有责任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必须确保延任第六届立法会的议员符合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即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香港国安法》,从国家安全的层面来维护「一国两制」的体系。一些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丶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丶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人士,根本不可能真诚地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符合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没有出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第三是依据二零一六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解释》)第一条关於出任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第三条所指的宣誓之後从事违反宣誓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作出了决定。《第一百零四条解释》第一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出任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次作出的决定第一段列出属於违反誓言的行为,一经依法认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时丧失议员的资格。

最後,议员延任第六届立法会的法律依据来自《811决定》,在这特殊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有宪制责任处理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而引发起议员的资格问题,尤其是他们是否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由於该四人早前报名参加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时,已经被选举主任根据《立法会条例》裁定他们的提名无效,亦不具备参选立法会的资格,自然也无法出任议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决定被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一经依法认定(包括选举主任根据《立法会条例》所作的裁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所以特区政府根据决定随即作出相关宣布。

其实大家只要细心想想,若然不是今年出现了一个特殊情况:因押後选举而令立法机关出现继续履行职责事宜而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811决定》,加上特区政府未有对《第一百零四条解释》进行相关的本地立法,该四人已经在原定立法会选举被裁定提名无效,根本不能参加原定的立法会选举,更谈不上出任立法会议员。因此,特区政府面对这个特殊的宪制秩序的问题,向中央提出请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大家亦必须紧记,中国是单一体制的国家,权力来自中央。当需要处理涉及宪制的问题时,理所当然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行使权力,作出法律决定或制定法律文书,提供具约束力的法律基础。

《第一百零四条解释》,明确规定必须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指出宣誓人在宣誓之後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已经反映了在今次决定的第一及第三点内。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第一百零四条解释》後,特区政府已在处理本地立法工作,律政司亦一直积极配合,务求令特区政府可以更准确履行宪制责任。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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