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香港独特优势以支持和配合国家发展

二○二一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十四五」规划)的开局年。「十四五」规划不单是国家在二○二一年至二○二五年的社会经济发展蓝图,同时亦为香港的未来发展定下路向。律政司会充分发挥香港在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的独特优势,以支持和配合国家的发展。

众所周知,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发展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主要政策措施之一。二○一九年二月正式公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指导性方向,并明确支持香港建设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肯定了香港的法律制度在「一国两制」下的独特优势。

大湾区发展为香港带来不少裨益,为不同界别创造庞大机遇,包括已准备就绪迎接这个契机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律政司正与内地相关部门联系,致力在大湾区落实更多有关法律服务的开放措施和新措施,从而惠及我们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界别。

最近有两项重大突破将有助推广我们在大湾区的服务,我们深表欢迎:

(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其中一项突破是推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为香港法律界人士调整了在大湾区从事内地法律事务的门槛。

具有累计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可报名参加考试,在通过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后,可以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首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已经在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六日期间接受报名,将于二○二一年一月三十日举行。

(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另一项重大突破是在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与内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由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至今刚超过二十年,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提供了一个简单而有效的机制,并促进双方在民商事法律事务的司法合作。内地与香港特区的紧密合作,取得丰硕成果。

这次透过《补充安排》就《安排》作出修订,免除目前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安排》,符合《纽约公约》的精神。此外,更明确地以明文厘清当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申请保全措施;取消了内地仲裁机构的名单要求,使之与《纽约公约》的「仲裁地」概念保持一致;以及更明确地订明在《安排》有关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涵盖「认可」一词。

配合二○一九年十月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补充安排》将有助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在大湾区内持续发展。

除了上述措施,律政司一直希望探讨「港资港法港仲裁」的可行性,容许在大湾区的港资企业在没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订立民商事合同时仍可协议选用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及约定就合同或案件的争议在香港进行仲裁。事实上,我们很高兴这方面最近在前海已取得进展(注)。我们期望可以将这项措施先扩大至深圳,之后再涵盖整个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是大湾区独特之处,若然三地的法律均适用于大湾区,肯定会吸引更多香港与海外的投资进入大湾区九市,创造庞大的机遇。

香港在「十四五」规划的功能及地位,应以「一国两制」为前提、互惠共赢为原则,加以巩固和提升,从而促进香港、大湾区以至国家的长远发展。律政司为此积极善用香港在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方面的实力,融入国家的发展,为国家的繁荣作出贡献。

现时疫情依然十分严峻,政府严格执行的「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措施,成效虽逐步显现,但每日确诊个案的数字仍反复不定,因此大家必须继续时刻保持警觉,居家抗疫,才能够有效控制疫情,让香港早日重回发展和健康的道路。

注: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前海部分规例通过修订(见《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57条),允许在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在订立民商事合同时,在没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仍可协议选用香港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在前海注册的澳资、台湾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条例下亦享同样安排。

2021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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