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中英联合声明》和英方备忘录

英国政府公布持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港人可申请居留签证。大家只要正确理解《中英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就会明白《联合声明》并无任何条款让英方在香港回归袓国後承担任何权责。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二日,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解决香港问题的十二项基本方针,其後纳入《联合声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双方签署体现「一国两制」各项基本方针政策的《联合声明》。

《联合声明》是中国和英国之间的条约。《联合声明》的条款包括它的三个附件,已存於联合国。虽然《联合声明》序言的结尾部分陈述双方「同意声明如下」,《联合声明》的关键部分,即第一丶二及三款(连同附件一)全都是其中一方的单方面声明而并没有提及另一方。第四丶五丶六款及附件二和三是有关过渡期间的安排,而第七及八款则关於文件的生效和实施。

从以上有关《联合声明》内容及性质的观察,可见《联合声明》并无任何条款让英方在香港回归袓国後承担任何权责。国际法院副院长薛捍勤法官於去年十一月十七日举办《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上指出:「香港回归後,采取什麽制度,如何实现国家的统一,从国际法上讲,属於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外交部驻香港特区特派员公署前特派员谢锋也在一次演讲中说明:「所有因《联合声明》而产生的在英国和香港之间的法律联系,最迟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二○○○年一月一日终止工作时已结束。英国无权再根据《联合声明》对香港提出新的权利和责任主张。简而言之,对於回归後的香港,英国无主权丶无管辖权,亦无『监督』权。」

《联合声明》的签署,标志着香港问题终於获得解决,树立了和平解决历史问题的典范,奠下中华民族统一大业的坚实基础。正如前国际法院院长史久镛法官所言,《联合声明》「是处理历史上列强强加的丶无效的不平等条约的前所未见的方法。这个方式可说是中国在当代国际公法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对促进和平解决历史问题的贡献」。

在签署《联合声明》的同时,双方亦即时就国籍问题 交换了备忘录。双方交换备忘录反映出彼此在《联合声明》下,对国籍问题的理解。

英方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备忘录(英方备忘录)开首便指出「联系到今天签订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於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并说明英国政府不会赋予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的中国公民居英权。同样地,我国致英方的备忘录开首便清楚表示收悉英方备忘录,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到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备忘录。」及後并説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我国致英方的备忘录并承诺:「允许原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使用由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

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为英方备忘录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尤其是其关於会否赋予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的中国公民居英权的问题。这将取决於它是否构成在国际法中有约束力的单方面行为。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适用於能够产生法律义务的国家单方面声明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考虑声明的内容丶其作出时的所有实际情况及其所引起的反应,公开发表并表明受约束意愿的声明,可能会产生法律义务的效力。在核实验案中。国际法院确认当相关国家声称意图承担法律义务的时候,单方面的行为会具有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认为英方备忘录的条文具约束力。例如在一九八五年英国下议院二读香港法草案时,时任英国外交大臣贺维爵士指出所建议的丶用以修改当时国籍法的权力「基於[《联合声明》]及[英方备忘录]是需要的」。此外,英格兰及威尔斯前总检察长高仕文勋爵在二○○八年的国民资格检讨中认为,若赋予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自动拥有完整的英国公民资格,会违背中英双方在《联合声明》中的承诺,他认为「唯一的办法…是让现时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人拥有完整英国公民资格…但根据意见,这会违背中英双方一九八四年在《联合声明》有关香港前途的承诺…」

特区政府全面配合国家针对英国政府就处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事宜采取反制措施,并已宣布,不承认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作为有效旅行证件和身分证明,由明日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不能用於在香港出入境,亦不会在香港获承认为任何形式的身分证明。




2021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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