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准确和完整法律论点的责任

由去年开始,有个别媒体一直利用偏颇的字眼来形容律政司在刑事案件中所作出的上诉或覆核。我必须强调,对於法庭判处的刑罚或裁定被告人无罪,律政司会仔细研究相关资料,若发现判刑明显过轻或过重,又或者裁决在法律观点有错误时,律政司是有责任向法庭提出覆核或上诉。

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有责任提出准确和完整的法律论点,协助法庭审理案件。就判刑而言,律政司研究包括主控官的报告及法庭的判刑理由等相关资料後,可在合适的情况下按法例作出跟进。一般来说,律政司可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04条向有关裁判官申请覆核其判处的刑罚;

(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81A条向上诉法庭申请覆核刑罚。申请原因是基於该刑罚并非经法律认可丶原则上错误丶或明显过重或明显不足。

此外,假若法庭裁定无罪时出现「有悖常情」的裁决(即其所达致的结论或事实裁断是任何明理丶妥为顾及考虑因素并向自己发出适当指示的法庭均不可能达致的),或基於法庭裁定无罪时出现错误法律观点,律政司亦可以在合适的情况下作出跟进,包括:

(一)在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84条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二)在裁判法院审理的案件,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05条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律政司去年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条提出的刑罚覆核申请有十七宗。在去年经已裁决的十二宗申请中,有十一宗申请得直。就涉及公众活动的案件而言,上诉法庭在其中四宗案件中,重申了黄之锋案的判刑原则,即在处理牵涉暴力的大型非法集会案件时,必须强调阻吓和惩罚作用。上诉法庭亦在其中三宗案件的判案书中,强调「在处理严重控罪的时候,即使犯案者年纪轻,法庭仍必须对惩罚,阻吓及谴责的判刑因素给予适当比重」。判案书亦明确指出:「若基於公众利益的考虑,因严重的罪行或犯罪情况而需要判处犯案者严厉或具阻吓力的判刑,其年轻或个人背景的比重将会极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严惩或阻吓的需要远超过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有部分传媒却忽视律政司在聆讯上提出的理据,甚至法庭在判决书中所陈述的理由,而选择使用偏颇及不能客观地反映事实的字句来作出报道。我绝不认同这种手法,更必须向大家强调律政司一直致力确保检控工作执行妥当,检控人员秉持最高的专业标准处理刑事案件,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义。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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