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权利时须遵从的法律原则

《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被视为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和平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但同时,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下,这些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受到限制,这对于尊重他人的权利和维护公共秩序是不可或缺。

过去曾经发生有示威者非法占领政府处所的情况,阻碍政府运作。这于不久前在2019年6月和7月的示威中也出现过。初时的和平示威几度急转直下演变成暴力冲突,期间亦有示威者作出违法行为。政府为确保访客或职员的安全以及办公室的正常运作,有必要对获批准在政府场地举行的公众集会和游行活动采取管制措施。

其中一项管制措施要求在政府总部东翼前地进行的公众活动事前必须申请许可。就这项措施的合宪性而提出的法律诉讼(张德荣 诉 行政署署长 [2020] HKCA 124)已经完结,上诉法庭在判决中维持了这套许可机制的合宪性,并裁定做法没有侵犯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基本权利。

上诉法庭在裁决中阐明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对行使自由的权利时厘定了适当的限制,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政府对其产业拥有专有权:政府作为产业的拥有者,有权管理场地并采取措施,确保场地的运用符合正确的目的和功能。政府有责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有人妨碍场地的正常运作。法庭亦指出,形容政府总部东翼前地为「公民广场」是一个不恰当的说法,亦不应因为这个错误的象征意义,而误解东翼前地的主要功能是用作举行示威的地点。

(二)政府有责任注意政府处所职员的安全和福祉:政府有责任确保场地进行的活动不会损害其正常和有效的运营,以及影响访客和职员的安全。

(三)政府需要在维护公众秩序、公共安全、办公室有序运作,以及在协调公众表达意见之间取得平衡:政府需要在考虑个案的具体事实和现实情况之间取得平衡。

(四)达至平衡的相关因素:

(i) 公众集会和游行的性质,以及对场地被正常使用时所造成的破坏程度。

(ii) 是否有其他选择和同样有效的手段,方式和形式行使言论自由和示威自由。由于示威人士没有权任意使用土地以行使其言论自由和示威自由,这会是一个相关的因素。

上诉法庭已重申,尽管政府有义务协调在其场地或附近的公众表达意见,但政府亦必须确保这不会损害正常和有效的运作以及公共安全,包括其他使用者的安全。

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视《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但大家亦必须注意终审法院在郭荣铿及其他人 诉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及另一人[2020] HKCFA 42及梁国雄 诉 律政司司长及另一人[2020] HKCFA 42的判辞指出:「权利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合法限制,从其措辞可以明显看出,《人权法案》第十七条规定的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不是绝对的,但可受到法律限制,为了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对他人权利和自由保护的利益。」大家在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时,需紧记以上的重要法律原则。

2021年4月26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