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界应一视同仁肯定律政人员的能力

律政司现正探讨容许政府(包括律政司及一些其他政府部门)的所有律政人员可获资格被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建议,我希望透过今日的网志向大家讲解多一点,厘清不必要的误解。

建议按现行机制和准则 符合选贤任能的原则

根据现行安排,合资格的大律师可申请成为资深大律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在咨询大律师公会主席及律师会会长后作出委任。按《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委任的准则包括:(一)足够能力及声望,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二)具有所需的经验;及(三)执业为讼辩人。律政司提出的建议并没有改变现行机制和获委任的准则。我相信大律师公会主席及律师会会长必定会先考虑各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上准则,才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供公平及坦诚的意见,让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考虑。

因此,建议不会改变有关资深大律师的才干和经验的资格,符合「选贤任能」的原则。

律政人员的工作包含讼辩与非讼辩职务

律政人员职能与私人执业不同,建议切合律政人员一直以来无分事务律师或大律师的职能。

私人法律专业人员可大致分为两类:律师(事务律师)及大律师(讼务律师)。然而,在政府工作的律政人员,不论是律师或大律师,均享有出庭发言权,可以在所有级别的法院发言;事实上,律政人员的工作包括法律相关事务与讼务。换言之,本身没有在香港获认许为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也同样履行讼辩工作,若他们符合《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条的准则,司法及法律界应该一视同仁肯定他们的能力,让他们可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大家只须清楚明白律政人员的工作,便不会混淆私人执业的律师与大律师的分别。

建议符合公众利益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今年的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致辞时指出:「委任权一如诸般公法权力,其行使必须是出于维护和推广公众利益的目的。事实上,凸显资深大律师头衔之独特身分和责任的,正是公众利益…而身负重任意味着社会大众信赖和期望获委任人士会善用经验,发挥所长,尽忠履行委以的重任,藉此为公益服务。

建议有助鼓励肩负重要公共职能的律政人员人才,让表现杰出的律政人员获得司法及法律界肯定,符合公众利益。

律政人员离任后的安排

律政司建议在新制度下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律政人员,他们在离任政府后其资深大律师头衔将不再适用。

至于私人执业的安排,律政司尊重法律业界的自我监管机制,由相关团体按既定的程序和规例处理。

所有律政人员应享有公平的待遇及权利,只要具备《法律执业者条例》第31A(1)条订明的资格,无论是律师或大律师的律政人员应同样可被委任为资深大律师,肯定他们的能力和贡献。

202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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