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香港国安法》

《香港国安法》由去年6月30日开始生效,整体而言,香港回复成为一个安全、理性和包容的社会。为增进各界对《香港国安法》的认识,律政司在7月5日举办了以「国安家好」为题的《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

论坛的内容除了有主题演讲,指出《香港国安法》的特点和效力外,还设有三节座谈会,其中一节由四位学者将《香港国安法》与其他国家的国家安全法作出比较研究。事实上,《香港国安法》所规管的四类罪行,大致上与外国法律相近。有些国家执行国安法时,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力远比《香港国安法》严厉得多,有讲者提到在某些国家,未被起诉已经可以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人扣押两年。

我欢迎大家前往律政司网站内的专页观看论坛,以多一点了解《香港国安法》。

在7月1日晚上,一名男子在街上企图谋杀正在执勤的警员,然后自杀。警方初步调查显示,案件属于「孤狼式的本土恐怖袭击」,由于调查尚在进行,任何人都不应就具体案情发表意见,但我希望借着今天的网志简单讲解一些法律原则,让大家可以正确理解。

《香港国安法》第27条提到「宣扬恐怖主义」罪,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读本》:「『宣扬』是指为恐怖主义理论和实践进行宣传、辩护或者颂扬的行为,在『宣扬恐怖主义』问题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报道自由等理由,对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信念或理论进行鼓吹或者辩解,不得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揽炒』口号和主张进行宣传或者喝彩。」事实上,很多国家,例如英国、澳洲、法国等,都已经订立相关法例禁止宣扬甚至美化恐怖主义

有人指出针对平民发动的袭击才属于恐怖主义,若针对的是政权或执法人员,便不属于恐怖主义。但大家只要参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及各国的反恐法例,都会清楚看见无论是针对平民,或针对任何个人的严重犯罪行为,只要本质是透过制造恐慌去胁迫政府,已经可以被视为恐怖活动。这是简单的常理,但竟然被一些所谓学者曲解,实在枉为人师,误人子弟。

社会上有人将犯罪行为错误地说成甚么「英雄」事迹,有人甚至带同小孩献花「悼念」、有学生组织对凶徒表达「感激」,其实稍为理性的人,都知道不应该将犯罪行为美化,这些人完全违背道德伦理、歪曲事实和颠倒是非。

大家想一想,若恐怖活动遭人仿效,后果会如何?因此在法律原则上,任何人都应当谨慎作出负责任的言论,不能美化或宣扬恐怖活动。在道德上,更加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鼓吹或「英雄化」恐怖主义的言行,荼毒社会大众。

我希望以上的分析可令市民对恐怖活动及宣扬恐怖主义的行径有所警惕,不会盲目相信歪理而违背道德良知。我更期望大家可体会《香港国安法》为国家及香港所带来的安定繁荣,社会上下应该同心协力,携手做到「国安、家好」。

2021年7月10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