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外国制裁措施的法律基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六月十日通过新的《反外国制裁法》。我藉此分享一些想法。

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

在国际法的层面而言,主权平等是国际关系的基本惯例,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清楚订明有关原则1,并指出宪章并没授权联合国「干涉属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2」。

不干涉原则是主权平等的核心概念。联合国大会于1970年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当中包括「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国际法院在1986年的判决3亦再次肯定不干涉原则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联合国的制裁

在国际法下,制裁只适用于极为有限的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例如针对恐怖主义或核武扩散等问题,并且透过适当的平台——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实施。香港特区政府在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指示实施联合国的制裁措施时,会根据《联合国制裁条例》(香港法例第537章)订立规例执行有关指示。这个机制已运作多年,并已透过此机制在香港特区实施多项联合国的制裁措施。

单边强制措施

其他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所谓「制裁」,应更恰当地称为「单边强制措施」,不但与国际法和联合国的框架相违背,最重要的是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不干涉原则。

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些国家单方面将这些胁迫措施强加于其他国家或个人身上,作为威胁或企图以无形之手作出干涉。这些行径显然具有政治目的,透过压制受影响国家或个人,试图干涉该国家的内政和主权。例如,在制定《香港国安法》后,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官员实施单边强制措施、暂停移交逃犯协定、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单独关税区的独特贸易地位,以及重新标签香港出口的产品。

所有未获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实施的措施均为「单边强制措施」,有违国际法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原则,构成国际和平与稳定的重要障碍。

回应单边强制措施的反制措施

单边强制措施毫无疑问违反了不干涉原则,亦不是文明国家应有的所为,有碍国际和平与稳定。面对国际违法行为,各国有理由采取反制措施,以回应违反不干涉原则的行径。这类反制措施为国际法所接受,而采取反制措施的相关条件已被编纂并载于国际文书,尤其包括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条款草案》)。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草案》,遭受单边强制措施的国家,有权按《条款草案》第二十二条采取反制措施。《条款草案》并在第三部分的第二章进一步订明避免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相称性等的要求。

《反外国制裁法》合法并为国际法所接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草案)》的说明清楚列出订立《反外国制裁法》的三个迫切需要。中国有权采取反制措施,应对外国施加的单边强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为实行反制措施提供法律框架,并清楚列明全国境内应当执行。《反外国制裁法》是全国性法律,而且采取反制措施完全属于外交事务,依《基本法》第十八条将之列入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是最自然也最恰当的方法。有关决定当然最终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后作出。

中国订立《反外国制裁法》是为了反制国际法下所禁止的单边强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的制订不单合法、合理和公平,而且符合上述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草案》就反制措施所列出的要求。

有人就中国制订《反外国制裁法》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然而,我们更应该问的是,第一,别国为何干预中国行使国家主权订立国家安全法;第二,为何个别国家或一些国家可以联手向其他国家实施单边强制措施,并订立「长臂法」企图执行一些国际法不容许的行为而无需承担后果。这些实施单边强制措施的国家,才应该遭谴责、受国际社会关注。说到这里,不禁想起一些反中乱港份子曾不断无耻地乞求外国制裁中国包括香港,行为令人不齿,爱国爱港的人绝不会作出此等卑鄙劣行。

正如《反外国制裁法(草案)》的说明所指出,《反外国制裁法》将为实施和执行反制措施提供法律基础,充实作为反击外国单边胁迫、干涉和长臂管辖权的法律「工具箱」,体现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坚定意志。

2021年8月8日




1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

2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七款。

3 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尼加拉瓜 诉 美利坚合众国)的国际法院判辞指出「禁止所有国家或国家集团直接或间接干涉别国之内政或外交事务」(见国际法院判辞第20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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